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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C答》第十期
【重要提示:本文分享的問答僅代表個人觀點,不等同於審核標準,僅供參考】
1、在合夥企業中收益分配方式不同於認繳比例的前提下,將持有的資產作價投入合夥企業的內部交易抵消金額,是不是需要根據合夥協議約定的收益分配方式來確定呢?
C社:有約定收益分配方式按約定,沒約定的按認繳份額。
2、公司承擔的核酸費用計入福利費?還是差旅費?有幾種情況,出差要求做的。領導香港回來需要做。這些都是公司承擔的
C社:如果公司承擔這部分核酸檢測費用的,建議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處理。這不屬於職工福利,更接近於勞動保護費。可以根據企業會計核算的規定或習慣計入「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等科目中。
3、最近要做一個被審計單位歷年股東出資和股權轉讓的專項審計,其中有一個股東是外資,加拿大的,這種審計除了關注出資、股權轉讓的真實性及合規性,還有需要特別關注的點嗎?
C社:基本如你所述,過程中注意如下兩點:(1)出資資金來源,是否替其他股東代持,為取得外資稅收優惠;(2)入股定價公允性,是否代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4、IPO企業報告期內存在為關聯方個人代交社保的情況,這個需要作為關聯交易來披露嗎?已替其繳納但未收回的社保費是否需要作為關聯往來披露?上述代交社保行為公司未額外收取費用。如果公司收取部分手續費的,上述情況是否就必須作為關聯交易披露了呢?
C社:關聯自然人也是關聯方,需要披露。如果是關聯企業的個人員工,通常不在發行人任職或投資,不作為關聯方,關聯方認定與是否收取手續費沒有必然關係。建議及時清理,涉及侵佔公司利益,墊付金額大,需要收取手續費。
5、生產企業出口業務的收入應該在什麼時點確認,和收匯時間有關嗎,出口退稅的辦理又應該在什麼時候呢?
C社:
(1)確認收入的時點根據貿易條款確定,和收匯時間沒有關係,常見的貿易條款如下:
1)EXW,賣方於其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場、工廠、倉庫等)交由買方處置時,即屬賣方交貨完成;
2)FOB,賣方將貨物放置於指定裝運港由買方指定的船舶上即為交貨;
3)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4)FCA,賣方於其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的運送人或其他人即為賣方完成交貨;
5)DDU,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
6)DDP ,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已經辦妥進口通關手續仍放置在到達的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屬於賣方交貨 ;
(2)出口退稅需要收匯以後辦理,具體法規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6、同一客戶相關的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減值準備計提政策不一致。理解是否正確。
《2021 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2.未恰當計提預期信用損失
二是僅以相關款項尚處於信用賬期內為由而不計提預期信用損失。個別上市公司以合同約定的信用賬期為基礎,將應收賬款劃分為不同組合,對處於信用賬期內的應收賬款,上市公司未計提預期信用損失。上市公司應以客戶信用風險為基礎,分析客戶信用風險狀況併合理計提減值準備。
五是同一客戶相關的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減值準備計提政策不一致。部分上市公司在計量同一客戶相關的合同資產、應收賬款預期信用損失時,採用不同的計提比例,其中個別上市公司合同資產預期信用損失計提比例遠低於應收賬款。預期信用損失以客戶的違約風險為基礎,同一客戶的違約風險相同,上市公司對於同一客戶的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採用不同計提比例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應充分分析兩者存在不同違約風險損失的原因及合理性。
(1)上述兩項里的應收賬款是否包含長期應收款,長期應收款存在信用期。
(2)合同資產、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等都應該基於客戶信用風險為基礎,同一客戶相關的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減值準備計提政策一致,是否包含同一個期間段內三者(合同資產、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一致,不同賬齡階段可以不一致。
一般情況下,尤其是施工企業,業主拖欠是一個常事,但並不代表業主一定就會拖欠。以不同賬齡作為客戶不同信用風險是可以接受的。
極端情況下假如客戶A被起訴進入破產階段或限制高消費或失信被執行人(且會繼續惡化下去),在此情況下一般可以理解A客戶的合同資產、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存在同樣的風險,而不再考慮時間因素。
C社:長期應收款相當於是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應收賬款。根據金融工具準則,可以指定為按照相當於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指定後,其預期損失計提與一般的應收賬款方式一樣,可以按賬齡或遷徙率等,但具體計提比例不一致,畢竟長期應收款是分期收款,沒到期的款不能應為沒到期就提,還是要結合企業整體風險評估,將長期應收款作為單獨的風險組合。
問:不考慮長期應收款,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減值準備計提政策一致,是否也需要考慮不同賬齡期間,還是不需要考慮,應收賬款本身就有逾期意思,合同資產是甲方尚未確認。2021年會計監管報告能否繼續在這些細節方面講講。
C社:解讀文章已發布:《監管關註:對外擔保如何計提預期信用損失、同一企業應收應付如何抵消》
7、甲和乙公司互相持股,比如甲持有乙90%,乙持有甲49%,如何確定誰是母公司,誰是子公司?如果合併該怎麼處理。
C社:甲是母公司,乙是子公司。根據合併財務報表準則第三十條,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為企業集團的庫存股。
乙持有甲的股份在甲合併層面視為庫存股,合併抵消:借庫存股,貸長投。甲對乙的90%長投,照常抵消:
借:A公司凈資產 商譽(如有)
貸:長投 營業外收入(如有) 少數股東權益
具體請參見#C粉之家#準則實務課《第七期 交叉持股合併課》,有合併演示過程。
8、研發相關的應付職工薪酬,資本化和非資本化,現金流分別如何列示?
C社:資本化形成了無形資產,在投資活動,費用化的在經營活動。根據現金流列報準則講解,企業應根據職工的工作性質和服務對象,分別在投資或經營中列示。具體見圖:
9、我司國外商標的註冊委託一中介機構代為辦理,註冊費及代理費共計6萬元,請問是入無形資產-商標權還是直接入費用;如果入費用是入管理費用還是銷售費用?
C社:根據無形資產準則應用指南:「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商標權可以計入無形資產,但實務中,通常商標權不好定價,企業未確認相關無形資產,相應的註冊及代理費直接費用化,計入管理費用。
10、請問以下業務應該如何處理?背景:A公司通過互聯互通將A公司SYC平台上充電運營商的數據提供給互聯互通渠道商(如恆大、貨拉拉),使互聯互通渠道商用戶可以使用互聯互通渠道商平台(恆大、貨拉拉的APP)喚醒A公司SYC平台互聯互通的充電樁站(如A公司的充電樁),並完成充電服務。用戶的充電消費款先流轉至互聯互通渠道商(如恆大),待A公司與互聯互通渠道用戶對賬清楚後,互聯互通渠道商將充電交易款扣減引流費用後支付給A公司。如恆大的A用戶2022年1月1日使用恆大的APP在A公司的充電樁充電100元,2022年2月1日恆大與A公司對賬後將100*(1-10%)=90元打款至A公司。100*10%=10元為引流費用。該業務應該按凈額法還是總額法確認收入?採用總額法,引流費用是作為銷售傭金確認為銷售費用?還是將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營業成本呢?若採用凈額法確認收入是否符合商業實質?是否可能存在稅務風險(少交了10%的增值稅)。
C社:我認為恆大應該按凈額法。電樁的使用其實是A直接提供給用戶的,用戶只不過通過恆大平台發起需求,A對充電服務承擔主要責任,恆大承擔代理責任。就像滴滴,司機為乘客承運服務承擔主要責任,滴滴是承擔乘客與司機之間的交易、人生安全等代理人責任。稅收與會計上是兩個口徑,稅務上可能按收款開票計稅,畢竟,具體請諮詢專管員或其他稅務專業認識。
問:諮詢業務主體是A公司而非恆大,恆大是A公司的渠道客戶。跟您諮詢的是A公司對引流費用應該如何處理。A公司運營的這個平台有自營的充電樁也有加盟運營商的充電樁,具體定價權有運營商自己確定,就類似京東上的第三方賣家銷售商品可以自己定價,定價權不在恆大那裡。
C社:如前述,A承擔的是充電主要責任,如果100是恆大定的,在充電顯示的90元基礎上加服務費10元,則A直接按自己充電顯示的費用90確認收入,相當於服務費是用戶承擔了。如果100是A充電顯示的費用,那麼A按100確認收入,同時,10確認合同履約成本。
問:為什麼10不能作為獲客成本,類似於銷售傭金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後續轉銷售費用?而是將其確認合同履約成本呢?二者之間的差異是什麼原因。
C社:恆大提供的是否不僅僅是獲客服務,其代理責任是否還包括充電的整個過程的穩定性保障嗎?如果僅僅是獲客服務,則進合同取得成本沒有問題。
問:恆大的責任不包括充電的整個過程的穩定性保障,其在恆大自有app也會顯示充電服務由對應運營商提供,相關責任由對應運營商承擔。
C社:比如要維持用戶和充電運營商之間的權益糾紛啥的嗎?就是說恆大是否僅僅就是獲客服務,不承擔其他代理責任。如是,就進合同取得成本。
11、房地產企業存貨科目審計程序,思路,收集資料有哪些?
C社:房企存貨主要包括土地和開發成本,開發成本中又有施工成本、利息成本等。企業會有成本大表:
一是逐項獲取相關原始單據核查測算,土地證、施工合同、借款合同、四證、發票、付款等;二是複核成本分攤準確性。企業會分攤,一是在不同項目之間分攤,二是在已竣工和未竣工之間分攤,審計人員進行複核;最後是存貨跌價測算,比較周邊房價減銷售稅費與產成品賬麵價值比較;對於未完工的,加上預計至完工尚需發生的成本,與周邊房價減銷售稅費,進行比較。
12、我司一次購買了3項專利,各專利法律規定的剩餘保護年限又不同,此三項專利共計購買價款700萬(未單獨列明各專利的購買金額),現在想單獨分開以法律保護的剩餘年限進行攤銷,該怎麼對此三項專利進行攤銷?另外,您有什麼好的方法或合理的攤銷方案嗎?
C社:(1)關於攤銷年限的問題。根據無形資產準則,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通常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且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有明確的使用年限。如果沒有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則可以按法定保護年限;(2)關於價值分配,如果各項專利沒有市場價,則建議評估,按評估公允價值佔比分攤700萬。
13、企業合併中,需要滿足控制權轉移,以及構成業務,才按企業合併的原則處理。對於是否構成業務的判斷,是站在出售方的角度還是站在購買方(合併方)的角度,來考慮是否滿足投入,加工過程,產出等條件?還是就看被合併標的本身是否構成業務?
C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的表述,企業在判斷組合是否構成業務時,應當從市場參與者角度考慮可以將其作為業務進行管理和經營,而不是根據合併方的管理意圖或被合併方的經營歷史來判斷。簡單來說就是站在更中立的視角看問題,考慮一般情況。
解釋13號這句話我的理解是合併標的本身在市場環境是否具備投入/加工能力。為什麼不能按合併方管理意圖,因為合併方可以說自己意圖收購後,對標的公司不投入或者不加工,那麼是否合併就會因管理意圖而變得較為主觀。同樣,也不能根據以前在出售方那的經營情況,比如以前出售方就沒投入,沒有好好利用標的,不能因此就否定了標的公司本身的投入/加工能力,不作為業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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