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劍
政協原副主席在兼任當地投資諮詢公司董事長期間「以貸謀私」,夥同他人收受賄款達700餘萬元。接受審判時,他已退休13年。
大肆「分紅」
2003年6月,湖北省仙桃市政府與某銀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簡稱省分行)簽訂協議,合作搭建仙桃市中小企業融資平台,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不久,仙桃市決定成立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分別負責貸款審核和信用擔保工作。時年54歲的陳某發任職市政協副主席還不足半年,主動請纓「做點實事」。組織上考慮其長期從事經濟管理工作,遂任命陳某發擔任投資公司董事長。
仙桃市某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是設立不久的民營企業。2006年3月初,該公司向省分行申請中小企業貸款8000萬元。經評估,其資產價值遠不能滿足放貸條件。電子公司老闆魯進與省分行分管客戶處的副行長張建是同鄉,遂請張建出手相助,並承諾按比例給其好處費。張建深知魯進是講「信用」的人,當即指明:「這事找陳董肯定能搞定。」他打電話給陳某發說:「魯進的公司很有發展潛力,只要解決了擔保問題,發放貸款符合政策。」聽省分行的人這樣說,陳某發表示「可以操作」。
當月,陳某發與擔保公司董事長趙勇達成共識,由擔保公司出面擔保,陳某發代表投資公司簽批,報省分行後再由張建審核同意——7400萬元中小企業專項貸款很快進了電子公司賬戶。
魯進果然很講「信用」,貸款入賬不久,他就要向張建兌現承諾。張建表示「等等再說」。
2006年9月,張建與陳某發經過反覆商量,都認為直接拿好處費太露骨,不如假借投資的名義,收取電子公司的「分紅」,以規避法律風險。陳某發想,投資公司的監事解偉能派上用場,於是提出自己與張建、趙勇和解偉共同出資入股。張建表示同意。當張建向魯進表達「投資入股」的想法時,魯進連聲叫好。
2006年11月上旬,陳某發吩咐解偉用「陳新」的假名草擬了投資合同,約定「陳新」投資200萬元作為優先股,占電子公司5%的股份,每年定額分紅150萬元。投入的資金中,張建出資100萬元,陳某發出資40萬元,趙勇出資30萬元,解偉出資30萬元。
2007年至2009年,電子公司如數兌現每年的定額分紅,四人按照比例分配。2010年初,電子公司效益下滑,張建「體恤」老朋友魯進的難處,主動要求將每年定額分紅的數額下調至100萬元。2014年4月,張建又提出將2013年的固定收益提取後退出本金,陳某發、趙勇、解偉均表示同意。
截至2014年5月,張建、陳某發、趙勇、解偉先後7次累計從電子公司收取「分紅款」800萬元,並收回本金200萬元。
頻頻「孝敬」
作為民營企業老闆,魯進早就關注政協副主席陳某發的身份地位,逢年過節都到「陳府」拜訪,通常送些老家的綠色大米和土雞,聯絡感情。2005年春節前夕,魯進照例去拜訪陳某發,這次遞上裝有1萬元現金的紅包,從此開始了真金白銀的行賄。
電子公司申請中小企業貸款,實際上是魯進和陳某發唱雙簧。2006年1月和2月,魯進分別送給陳某發現金各1萬元,請陳某發幫忙給電子公司貸款。陳某發說:「怕資產評估過不了關。不過,你和省分行領導張建是同鄉,只要他出面,我就有底氣。」張建發話後,陳某發就推動擔保公司在申請表上蓋了章,並指令投資公司工作人員簡化程序,加快辦理。
2006年9月的一天,陳某發的兒子在酒店舉行婚禮。魯進前往賀喜,遞上存有10萬元的銀行卡作為禮金。2007年2月,陳某發臨近退休,魯進又「孝敬」了他1萬元。
湖北某環保設備製造公司(以下簡稱環保公司)申報仙桃市招商引資項目,想獲得政策性貸款支持。2005年1月至2007年2月,該公司先後兩次通過投資公司向省分行申請中小企業貸款。經陳某發籤字同意,投資公司與省分行簽訂了兩份合同,環保公司獲得4300萬元貸款。2005年6月至2009年1月,投資公司多次向環保公司提供短期貸款,累計達4170萬元。為了表示感謝,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輝共計送給陳某發12萬元。
2007年12月,陳某發從仙桃市政協退休,不再兼任投資公司董事長。他不甘寂寞,憑藉多年積攢的人脈,熟門熟路地開辦了某鑰投資公司,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理財、財務管理諮詢等。
魯進知曉某鑰投資公司的能量不容小覷。為了繼續得到陳某發的幫助,從2008年至2010年,魯進每年都在春節前奉上1萬元給陳某發。2012年8月,某鑰投資公司的一個客戶「跑路」,陳某發因此欠下債務,向魯進借款100萬元補上了窟窿。2014年4月,陳某發擬退出前文提到的電子公司。魯進提出將應退給陳某發的本金40萬元、「2012年分紅款」20萬元、「2013年分紅款」20萬元,抵銷其欠款80萬元,並免除剩餘的20萬元債務。陳某發同意。
為償還辦公司欠下的債務,陳某發打起了環保公司的主意。他對不明真相的汪輝吹噓,自己下海經商後,生意做得風生水起,讓汪輝把「閑錢」投入某鑰公司理財,並許諾年息20%。汪輝的公司頭寸比較緊,但想著陳某發或許能幫助搞點貸款,遂轉賬100萬元到某鑰投資公司。2014年12月,某鑰投資公司支付了20萬元利息,之後就本息全無了。汪輝多次追要,陳某發總以「很快就歸還」搪塞。
入獄10年
2019年起,電子公司陷入債務旋渦,拖欠的巨額貸款無力償還。經過層層追責,張建、陳某發、趙勇、解偉四人「投資分紅」的問題浮出水面。2020年1月,張建、趙勇、解偉相繼歸案。此時,陳某發剛剛被診斷患有早期癌症。陳妻勸他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陳某發卻說:「我已退休這麼多年,何況重症在身,不能把我怎麼樣!」
張建等三人另案處理。經審計,根據電子公司的經營情況,他們從2007年至2013年應得收益為51.35萬元,張建等人獲取的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為748.65萬元,按照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陳某發獲取的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為149.73萬元。
2020年7月初,出院不久的陳某發被監察機關留置。在接受調查期間,陳某發主動交代了其單獨收受魯進、汪輝賄款共計48萬元。歸案後,他僅退還贓款8萬元。他表示:「退休後開辦公司,把我的錢都虧掉了。」
2021年2月5日,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發在擔任仙桃市投資公司董事長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賄賂共計796.65萬元,個人實得197.73萬元。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陳某發說:「我已經71歲,且有病在身,請求寬大處理。」他的辯護人承認檢察官指控的罪名,以及個人受賄的金額,對於陳某發共同受賄金額和實得金額提出異議:陳某發等人的行為名為投資,實為借貸,超出民間借貸最高標準的利息部分系受賄所得。四人共同受賄金額應為464萬元,陳某發個人實得94.8萬元。因此,陳某發夥同他人及個人單獨受賄金額共計512萬元,個人實得140.8萬元;陳某發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犯罪事實,應從輕處罰;退還部分違法所得;其系癌症患者,建議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法庭沒有採納辯護人請求對陳某發監外執行的建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發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人民幣共計796.65萬元(個人實得197.7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對共同受賄金額有異議,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陳某發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還部分違法所得,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2021年7月23日,英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對陳某發違法所得,沒收已主動退繳並隨案移送的8萬元,追繳未退繳的189.73萬元。
陳某發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10月19日,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