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下午,浙江溫州龍灣區永中街道辦事處應急管理服務中心人員在對永中街道溫州華羽金屬有限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出口有一輛電動自行車正在違規充電。
發現這一情況後,檢查人員現場對這一違法行為進行取證,並找到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張某和該企業的負責人。
鑒於張某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檢查人員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場對張某處於5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向張某詳細講解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和充電的火災危險性,叮囑他日後一定要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
隨後,檢查人員在高新大道18號的一企業門口,發現該企業的員工李某把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安全出口,並私拉電線給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檢查人員現場對李某給予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李某和企業負責人進行安全教育,要求企業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確保安全。
來源:龍灣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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