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發聲
封面新聞記者羅海韻
編劇史航被多名女性指控性騷擾一事,隨著史航回應「情況不屬實」「不存性騷擾」,仍在不斷發酵。5月6日,話題「史航事件疑似受害者已增至26人」登上熱搜。繼磨鐵圖書和《新周刊》與史航終止合作關係後,單向街圖書館、鼓樓西劇場也紛紛發布聲明,終止與史航的合作關係。
如何從法律層面上界定「性騷擾」成為熱議焦點。5月5日,封面新聞記者採訪了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鄒思聰名譽權侵權案」鄒思聰代理律師張穎,對方逐一回答了性騷擾維權中的困難、法律如何界定性騷擾等焦點問題。
史航回應
四部法律提到性騷擾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維權工作的律師,張穎指出,國家層面有四部法律提到了性騷擾,一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的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二是《民法典》(2021)的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三是《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修訂),其中的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的進一步細化;四是《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然而對性騷擾做出明確定義的,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等六部門,於2023年3月8日印發的《工作場所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參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制度(參考文本)》聯合指導文件的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性騷擾是指,違反他人意願,以語言、表情、動作、文字、圖像、視頻、語音、鏈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產生與性有關聯想的不適感的行為,無論行為實施者是否具有騷擾或其他任何不當目的或意圖。」
史航回應
迄今為止,「性騷擾」一詞已經在行政法規以及司法判決中頻繁出現,「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首次成為獨立案由」。張穎認為,經過十幾年的摸索,對性騷擾的法律治理開始了去性別化的進程,然而從法律層面來講,「舉證困難」依舊是此類案件的判定難點。
性騷擾案的舉證難題
張穎認為,在性騷擾案件中,由於證據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原告通常在提起訴訟前全面收集證據,並對能搜集到的證據材料進行整體評估,考慮是否會因證據不足導致敗訴。通常來講,由於時過境遷或其他原因,證據有可能失滅、失真或難以取得,如果未能及時收集固定的話,時間越長越困難。
單向街圖書館聲明
「除了通過證據來判斷是否存在性騷擾行為外,根據性騷擾行為的不同危害程度,施害人將面臨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張穎補充道:「另外,《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八十條明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並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關於性權利的保護針對的是弱者,司法者應該看到包括性別類犯罪在內的所有嫌疑罪行。」
除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一般規定外,針對性騷擾案中取證舉證困難的情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提出,「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者可以向公安等機關和單位尋求包括且不限於製作報案筆錄、投訴、調解記錄,現場調取監控錄像等取證支持。對於存在多次性騷擾行為的施害方,還可採取錄音錄像等取證手段。
鼓樓西劇場聲明
史航存在性騷擾嫌疑
談及史航涉嫌性騷擾,張穎分享了自己的看法:「根據我目前看到的指控方和史航在網路上披露的信息,在證據類型上,主要是雙方的當事人陳述和微信聊天電子數據兩類,而史航披露的微信聊天記錄意在證明沒有『違背他人意願』。在史航性騷擾事件中,明顯存在權力不對等、傳統道德觀念對受害者的壓迫感等多方因素。「
(來源:封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