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常某、王某,不準離婚!

今天,#夫妻離婚拒養患抑鬱症女兒被判不準離#話題衝上了熱搜。

5月17日,據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原告常某(女)與被告王某(男)經人介紹相識,2007年1月舉行結婚儀式,次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寶,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寶,2010年9月登記結婚。現王大寶隨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寶因患有抑鬱症在某醫院住院治療。

雙方近幾年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原告原本提出「撫養婚生女孩王小寶,由被告支付撫養費」,庭審中又變更該訴訟請求為「要求撫養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辯稱,同意離婚;要求撫養婚生男孩王大寶,不同意撫養婚生女孩王小寶。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婚生女孩王小寶現患有抑鬱症,正住院治療,她此時更需要父母的關心和照顧。原、被告均不同意撫養王小寶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駁回常某其他的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家事案件中,婦女和兒童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家事審判的宗旨意在保護婦女及兒童的合法權益。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應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盡為人父為人母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不願意撫養患有抑鬱症的女兒,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違反了傳統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推卸責任的表現,不應予以提倡和鼓勵,故雖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也暫不能准予雙方離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難就動輒訴諸離婚,離婚並非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原、被告應積極修復夫妻感情,加強溝通交流,增進理解信任,為子女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要妥善處理,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來源:平安鼎綜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