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情形或被撤銷學位!學位法草案,召開論證


近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託,中南大學主辦,中南大學法學院、中南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承辦的「《學位法(草案)》專家論證會」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鷹、副主任宋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吳秋菊,中南大學黨委副書記蔣建湘,中南大學人文社科處處長毛俊響,中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許中緣,中南大學研究生院學位辦主任湛利華,北京外國語大學、東南大學、中山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安徽大學、鄭州大學、華南師範大學、西南大學和中南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範大學、湘潭大學等多所高校專家出席會議。開幕式由毛俊響主持。

梁鷹說,學位制度是一項基本教育制度,事關學位體系、學科發展、人才評價標準等,是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基石。2023年8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學位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學位法草案是在學位條例的基礎上立新廢舊,從立法技術上說不是修舊法而是立新法

會議主題研討環節由許中緣教和湛利華主持。會上,與會專家圍繞「受教育者」涵蓋主體、學位授予權審批是否屬於行政許可、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理分類、提出學位申請的要求、是否有必要對學位論文抽檢作出規範、撤銷學位情形的設定等重點問題展開了深入論證,提出了具有建設性修改意見和建議。

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秦惠民教授建議在草案中統一使用「學位申請人」的概念,認為接受學位申請的要求和授予學位的條件應保持邏輯一致,且需進一步完善學位論文抽檢的法律規範,明確撤銷學位的具體情形

安徽大學法學院程雁雷教授認為學位授予權審批的性質需要分層看待,學位法規定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是法治進步的必然要求;考慮到目前學位訴訟和糾紛大多圍繞學位授予條件展開,有必要確認「學術性」與「非學術性」這兩種學位授予條件。

華南師範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薛剛凌教授建議進一步細化學位申請條件,希望引入學位點建設標準制度,對不同學位應設立相應的具體標準並進行分級分類,尤其是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區分需要進一步明確。

鄭州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沈開舉教授認為,學位授予存在一些超越行政許可範疇的情況,需用「大許可」概念進行思考;同時,他強調應當避免現有的學位論文抽檢制度對學位授予程序的衝擊。針對具體條文,他指出應修改草案第三十四條對學位證書「責令沒收」的用詞,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的學位證書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違法所得,因此並不適用「沒收」一詞。

閉幕式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鷹再次強調本次論證會意義重大、成果突出,呼籲專家學者持續關注教育法典與行政基本法典的立法進程,拓展思路,深挖問題,組織開展具有針對性的專題研究。

2023年8月28日,學位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學位獲得者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利用人工智慧代寫學位論文,以及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學位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草案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附則。

草案明確,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證書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慧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的;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在完善學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規定

申請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通過同行專家評閱、答辯等程序後,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核,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草案還明確,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學位申請人對有關學位授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複核;對複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

來源:中南大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