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馬小龍
近日,四川省教育廳牽頭擬制了《四川省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並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其中,「鼓勵學校成立教育懲戒執行委員會,監督懲戒實施」「明確教師正當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學校不得因合理懲戒處分教師」等表述引發輿論關注。
關於教師懲戒學生的話題,向來是輿論場上最能引起公眾討論的話題之一,此番四川明確提出「學校不得因合理懲戒處分教師」,無疑進一步為教育懲戒權在現實中的合理行使釐清了相應的邊界。換言之,此舉既回應了教育實踐中存在的「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等現實困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教師群體卸下不必要的心理負擔。
其實,類似的要求並非首次提出。去年印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就明確要求,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而在更早之前的2020年,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也要求,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可見,在維護教師的合理懲戒方面,政策層面早已有了相應的共識。
此次四川明確「學校不得因合理懲戒處分教師」,其實可看作是對相關意見和要求在省級層面的落實和重申。這樣的「政策下沉」,自然有其現實意義所在。在教育實踐的複雜圖景中,相應政策落實的關鍵在「最後一公里」,尤其是對那些需要兼顧各方意見的政策,更需如此。因此,重申一些基本原則,將那些模糊地帶在層層落實中逐漸清晰化,就顯得尤為重要。
事實上,如果關注這一領域的爭議就不難發現,此前,關於教師懲戒權合理邊界的討論並不罕見,討論過程往往也伴隨著觀點和情緒的對立:有時候學生和家長覺得教師懲戒得太過了,有時候教師又覺得家長和學校的要求令其束手束腳乃至委屈。
但近年來,隨著我國相應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教育懲戒的邊界正在逐步明確,並在具體實踐中得以體現。比如,就在前幾天,浙江一學校兩名小學高段的學生因存在屢次辱罵教師、無故擾亂課堂秩序的行為,被處以「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台,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嚴重警告」就是《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中明確的教育懲戒標準之一。
類似案例正是教育懲戒邊界逐步明確並在實踐中得到有效運用的生動體現。現實中,依據實踐經驗逐步細化的懲戒標準,是積極踐行素質教育理念、提升教師隊伍專業化建設水平的重要體現。而在某種程度上,相關規則的完善,在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劃定範圍同時,也體現了對教師的保護性原則,有效遏制部分家長過度維權、校方息事寧人的不良傾向。長遠看,這樣兼顧各方訴求的舉措,影響的不只是校園內,也可以在輿論場上逐步消除由教育懲戒話題所帶來的情緒對立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四川出台的《細則》還鼓勵學校成立教育懲戒執行委員會,監督懲戒實施。也就是說,如果學生及家長不認同教師的懲戒行為,可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申訴,複核部門需在規定時限內處理,確保救濟渠道暢通。這也是體現政策包容性的重要內容。
說到底,遵循教育規律和法治原則,保障教師的合理懲戒權,是為了進一步提升學校育人效果,這離不開對各方意見的兼顧和權益的保障。只有在具體教育實踐中尋得最大公約數,推動形成權責分明的教育管理秩序,才能更好確保合理懲戒理念在實踐中取得紮實成效。
文字:馬小龍
圖片:新華網、封面由ai生成
朗誦:王茜
責編:張永群
編輯:孫岱 朱曉帆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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