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組織審查,違規收受禮品、消費卡,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在工程項目領域大搞權錢交易……
3月21日,海南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東方市委原書記田麗霞被開除黨籍、公職,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田麗霞 資料圖
田麗霞出生於1969年1月,內蒙古商都人,長期在海口政法系統工作,曾任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正處級)。
2011年12月起,她先後擔任海口市瓊山區區長、市政府秘書長等職。2016年11月升任儋州市副市長。
2020年4月,田麗霞出任東方市委書記(副廳級)。2024年3月,官宣被查。
「雙開」通報顯示,田麗霞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
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通報稱,田麗霞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項目領域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權收錢斂財。
田麗霞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田麗霞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東方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給予田麗霞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海南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延伸閱讀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給以開除黨籍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田麗霞是第八屆海南省委委員。因此,開除她的黨籍,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