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戰之下,廠家推出各種置換補貼,消費者也希望以更低的購車成本入手心儀車輛。然而,有消費者卻在購車過程中,產生了不愉快的購車體驗。
榮威車主藍女士最近就反映,經銷商不僅提出購車需要辦理掛名二手車的手續,才能享受相關優惠,而且提車時更發現新車庫存近一年,輪胎幾乎已到質保期!藍女士由於對新車車況不滿,提出了全額退還定金的要求,但遭到拒絕。經銷商稱優惠已經給足,提出的解決方案對方不願意接受,店方也沒有辦法。截至記者發稿時,雙方仍未達成一致。
車主投訴
提的新車庫存期近一年
輪胎已近三年,輪轂生鏽
5月16日,藍女士在茂名市上汽榮威體驗中心茂南大道店選中一輛上汽榮威d5x dmh2 135豪華版,該車經銷商報價為9.98萬元。經協商,該車最後合同價為10.5萬元。經銷商提出需要藍女士配合辦理掛名二手車手續,否則取消2萬元置換補貼。據藍女士了解,需要她掛名的是一款其他品牌的車輛。

藍女士的家人告訴灣財社記者,車行的人把一台二手車過戶到藍女士名下,然後一個月後再過戶出去,車行就可以從廠家獲得置換補貼。
兩天後,藍女士提車時發現新車是一台已經出廠近一年的庫存車。通過該車的銘牌看到,出廠日期為2024年6月。不僅如此,輪胎的生產日期是2022年第34周,與整車出廠時間相隔接近兩年。當時,她看到輪轂已經生鏽。

根據商務部2009年發布的《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範理賠要求》,輪胎的理賠期限為:按生產日期計算:3年內有效。按銷售日期計算:終端零售商售出後1年內有效。

藍女士質疑經銷商沒有事先告知車輛的上述關鍵信息,她認為,經銷商存在欺詐及以次充好的行為,要求退還1萬元定金,但被銷售人員拒絕。
5月18日,藍女士投訴至當地消協,消協在5月27日告知,車行不同意退定金,調解失敗。但他們認為,車行的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藍女士可以要求退一賠三,提出訴訟。藍女士的家人查看了藍女士與車行簽訂的合同,發現車行還涉嫌違法誘導藍女士做二手車掛名手續。藍女士隨後將該經銷商的違法行為,舉報至茂名市市場質量監督管理局。5月29日,茂名市市場質量監督管理局讓藍女士次日到場進行調解。由於雙方對解決方案未能達成一致,最終茂南市場質量監督管理局發了一份投訴終止調解書給藍女士,宣布終止調解,並建議藍女士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直至5月31日,該經銷商通過市場質量監督管理所表達了願意退7000元的協商條件,但藍女士表示無法接受。
藍女士的家人告訴灣財社記者,簽完購車合同之後,藍女士問了銷售人員才知道是 2024年6月的車,於是就跟對方協商說庫存車的問題,想優惠一點,或者換一台車,但是對方不同意,在協商下,經銷商才說送兩次保養。
「我們當時接受了送保養,可是到了驗車環節,又發現輪胎問題,覺得很難接受,也質疑車行的誠信和態度問題。我們不知道這台車還會不會有電池老化、配件老化等問題,就不想要這台車了。可是對方不願意退錢。後來消協介入調解,對方也拒絕退還定金。直到我們舉報了之後,質監局才安排了面對面調解,才說願意換一台車。但是我們對該車行的服務和誠信已經完全失去信心,所以就拒絕了。」
截至發稿前,就「新車輪胎與整車出廠日期相差兩年」一事,藍女士已向上汽榮威所在地上海質監局舉報,對方回應已對上海榮威進行立案調查。
商家回應
該批次車輛情況特殊,已給足優惠
新車原配胎是廠家發貨,經銷商只負責銷售
灣財社記者聯繫到茂名市上汽榮威體驗中心茂南大道店銷售部一位葉姓銷售人員。對方告知,藍女士購買的那個版本車型,他們已經想盡辦法給予了她足夠的優惠。而「掛名二手車」的方法,也是為了讓對方以更低的價格購買到該車。
「該車在各汽車類平台網上標價9.98萬元,已經包含2萬元置換補貼在內,實際官方導價為11.98萬元。如果沒有舊車置換,只能享受到1萬元的現金優惠。因此,讓藍女士掛名二手車的方式,就相當於可以使她以置換的方式購車,拿到廠家的2萬元置換補貼。但這一優惠,並非體現為再給予藍女士2萬元置換補貼,而是合同價上面的10.5萬元落地價(包含保險上牌等費用在內)。」該銷售人員稱。如果現在購車還想通過「掛名二手車」的方式,進一步降低購車成本,他表示,不是隨便都可以操作,要請示過公司才行。
至於該車庫存近一年,他解釋,這是因為當時該批次的車輛廠家缺少相關配件,等到配件正常,發貨給經銷商銷售時,就會顯示出廠時間較長。但目前訂車均為近期出廠的新車,該批次的產品已經沒有庫存。「而且該車行駛里程也就10公里,對享受到原廠質保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該銷售人員指出。
而對於輪轂已經生鏽,葉姓銷售人員稱,新車原配胎是廠家發貨給經銷商,經銷商只負責銷售。而且出廠的新車,都是通過質量檢測才能發出來,質量方面完全可以放心。「剎車盤位置出現銹跡是正常的,由於那裡需要塗上防鏽漆,廠家在打碼時,有少量防鏽漆溢出來,並不奇怪。」他指出。
至於藍女士反映經銷商退還 7000元一事,該銷售人員並不承認。他介紹,當時提出來送兩次免費保養,藍女士答應了。而後來他們也表示可以為藍女士另外訂一台新車,但是遭到了拒絕。
律師說法
購買車輛實際車況與新車不符
可要求撤銷合同退一賠三
有法律界專業人士認為,以目前的情況來看,此次榮威經銷商的行為涉嫌欺詐,藍女士可要求對方退一賠三。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民健指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本次事件中,藍女士所購買車輛系新車,但實際車況與新車不相符,若該車輛生產日期確為2024年且銷售方沒有在銷售過程中明確說明,仍按照新車銷售給藍女士,確實可能被認定為存在「欺詐行為」,在此情況下,藍女士可以按照前述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撤銷該車輛購買合同並要求退一賠三。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若該車輛確為新車,但經銷商要求藍女士按照二手車進行過戶並以此獲得本不該發放的2萬元置換補貼,該行為可能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若該購買合同被認定無效,藍女士可以要求經銷商退還全部已收取的款項。不過要注意,在實施該無效行為過程中,一旦確定藍女士是知情且予以配合的,要求經銷商予以賠償可能難以得到支持。
有二手車鑒定評估師透露,現在經銷商賣車不賺錢,就設法通過其它途徑獲利。車主也可能通過這種方式獲取更低的購車價格。掛名二手車的做法,在未完成過戶前,一旦發生交通意外事故,需要車主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通常二手車商為節約成本,都會將長期停放在車管所/服務站,上路的概率較低。這需要車主自己評估利弊,並作出取捨。
出品:南都汽車質量觀察室
采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梁羅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