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張和小玲在家鄉辦了酒席,大張父母向小玲家支付彩禮數萬元,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一起生活,不久喜得千金。孩子6歲時,兩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大張要求小玲返還彩禮。同居多年生娃,分手時彩禮還需要返還嗎?
——大張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法律不會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上述規定是針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則性規定。實務中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多少,應結合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子女生育情況、給付彩禮的數額、財產的使用情況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認定。小玲與大張兩人共同生活6 年之久,且育有一女,構建了長期穩定的家庭關係,以未辦證為由要求小玲返還彩禮有失公允。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廣播收聽
AM738/長春FM91.6
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播出時間: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製作:郭嵐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嵐、子欣
審核:懷楠
監製: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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