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作出判决。与常规庭审不同,此次案件审理全程配备了专业翻译人员,成为保障诉讼权利的重要亮点。
本案中,被告人额某某与被害人均为少数民族,且均不通晓汉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为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特邀格尔木市民族中学精通双语的教师担任翻译,全程参与庭审。翻译人员以高效、精准的工作,为合议庭与诉讼参与人之间搭建起无障碍沟通桥梁。
庭审过程中,法官特意放慢语速,依序开展身份核实、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针对法律专业术语及复杂表述,法官以通俗语言向翻译人员详细解读,助力翻译准确传递给被告人与被害人,确保二人清晰理解庭审核心要点。翻译人员则耐心细致地同步翻译合议庭及公诉人的讯问、发问内容,为公诉人依法出示证据、法庭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庭审高效有序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官说法】
针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通过邀请专业翻译参与庭审的方式,能有效消除语言沟通障碍,确保审判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合法。这一举措既体现了法院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依法保障,也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
来源: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审核:何道英
校对:李莺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诉讼服务电话:0979-844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