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自诉人赵某对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自诉人即被害人赵某明确陈述她的伤是张某2造成的,公安人员问其对笔录有无补充时她才说张某2的儿子又踹她右胯骨两脚。证人夏某1证言明确证实当时参与打仗的有她、她姐、她母亲还有张某2及其儿媳,她母亲被打倒在地上时,她没见到张某2儿子,打完之后他们都进院了,把门锁上之后,她去接警察回来时才见到张某2儿子。被告人张某1供述本案发生时他还没起床,他父亲张某2和妻子王某跟邻居她们冲突他没看见。被告人张某2供述张某1是王某把院子门锁上之后出来的,打架时张某1在屋里睡觉,没看见他们打架的过程。虽然证人夏某2证言体现她看见张某2儿子让她母亲起来,说她母亲装病、别耍赖,用脚踢在她母亲脑袋一脚,踹她母亲腰上三脚;这时她们就不打了,张某2儿媳把张某2推院里了,把家院里的门都锁上了,就报警了。她当时没看见妹妹拿木头棒子。她母亲被打时是否还手,她忘了。而夏某2证言先体现看见张某2回他家院内,她就顾她母亲了;夏某1证言体现她没见到张某2儿子,打完之后他们都进院把门锁上了。自诉人陈述体现张某1又踹她右胯骨两脚、夏某2证言体现张某1用脚踢在她母亲脑袋一脚、踹她母亲腰上三脚,上述内容与她们证实张某2厮打自诉人的内容相互矛盾,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自诉人赵某与被告人张某1、张某2原系邻里关系。2017年1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2与自诉人次女夏某1因两家共用院落大门门锁先行发生口角并有肢体接触后,自诉人长女夏某2与夏某1到被告人张某2家院里找张某2理论,张某2儿媳王某往出推夏某2与夏某1时双方发生厮打,夏某2将王某面部挠伤,自诉人赵某持木棍到张某2跟前理论并抽打张某2,夏某1亦持有木棒,张某2抢木棒与木棍又发生厮打过程中,将自诉人左侧肩部、右侧腰胯部致伤,自诉人倒地。夏某1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120急救车将自诉人送入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左肩峰骨折、头外伤、双肺挫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赵某左肩部外伤致左肩胛骨肩峰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者赵某右下肢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以行假体置换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