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动自行车出行日益普遍的当下
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时有发生
若事故责任已明确
为何索赔金额与判决结果存在差距?
本期法官说法将结合典型案例
解读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合理认定”原则
为大家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
一、基本案情
某天夜里,王亮(化名)骑着电动自行车出门,没注意到前方同样骑行的周虹(化名),与其发生了碰撞。这一撞,周虹伤得不轻——左腕关节损伤、左手中指指骨骨折,两车也都有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经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王亮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虹无责任。本以为责任清晰,赔偿就能顺理成章,可到了谈钱的时候,双方却闹僵了:周虹算了笔账,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加起来要3.8万元,可王亮却觉得太多了,一口咬定“没住院就不该要护理费”“没鉴定出伤残等级就不认可鉴定费”,不愿按照周虹主张的金额赔偿。
协商无果后,周虹一纸诉状将王亮告到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审理
赔偿金额非“单方主张”,证据与标准才是核心依据。承办法官开庭后仔细核对证据,最终认定的赔偿金额和周虹主张金额相差近9000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01
医疗费:以有效凭证为依据
周虹主张医疗费7300元,但法院核对医院门诊收费凭证、购药发票后,发现实际合理支出是7008.1元。
02
误工费:以实际收入为基准
周虹主张按54045元/年的标准核算120天误工费17768元,但经法院核查其银行流水、工资证明等,认定误工费为10970.4元,对超出实际收入的主张不予支持。
03
护理费: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王亮以“周虹未住院”为由拒绝支付护理费,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护理期60日),参照城镇居民服务业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标准,核定护理费7425元,依法支持了周虹的护理费主张。
周虹主张的3000元营养费、950元鉴定费、122元交通费,经法院核定与其主张一致,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周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29475元,判令王某向周虹赔偿该款项,并驳回周虹超出合理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法官提醒
一、规范出行
骑电动自行车出行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不抢行、不闯灯,规避骑行风险。
二、留存证据
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留存好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疗记录、费用支付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入证明等,确保后续维权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三、理性索赔
主张赔偿时,需以自身实际损失为依据,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避免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不合理的索赔不仅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还会增加自身诉讼成本与负担。
文字:吕月月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