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工业园区厂房期间,因现场用电线路需临时改造,项目现场管理员李某联系了临时务工人员周某。在未查验其是否具备电工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李某便擅自指派其从事配电箱接线作业;周某也未主动说明自己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随后,周某在未采取任何绝缘防护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缆搭接,将电从现有变压器引至新建厂房的临时配电箱。作业完成后,周某未对线路进行绝缘检测,李某也未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安全检查,这一系列行为埋下了严重安全隐患。
次日,工人赵某在操作临时配电箱旁设备时,因箱体漏电触电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证实,赵某死因系电击所致。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李某、周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查明,涉事企业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李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对李某、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认定及量刑建议。
部门说法
本案经检察机关查明,周某无证违章作业,未执行基本安全操作规程,是导致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未尽到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和现场监督职责,属管理失职,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李、周二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来源:南海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