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让行人这条法规其实没有什么值得强调的,自从他被写进了我国的交通法之后,这种行为也就成了必须遵守的。如果做不到的话,那就是在违法。
贝先生上大学的时候学的是法律,只不过后来并没有从事相关的职业,他自认为对于我国的法律有着比较深的见解。在因礼让行人被交警处罚之后,这位贝先生就觉得非常冤枉,因此向法院进行了上诉。
据贝先生说,他当时开车走到了一处斑马线地段,因为他之前就学过法律,所以平常开车的时候也很遵纪守法。来到斑马线前面的时候,他看到旁边有一位行人想过马路,就进行了减速礼让。
这位行人看到贝先生的汽车减速之后,刚走出去几步又退了回来,结果贝先生是以为对方想让自己先过去,因此就没有把车停下来。为了不妨碍交通,他又踩油门加速离开了。
让他没想到的是,几天之后竟然收到了一条扣3分罚款100元的信息,理由是没有礼让行人。贝先生看到这条罚单之后非常的气愤,他觉得自己当时明明有了礼让行人的动作,可对方是主动放弃通行后,他才加速离开的,并不是没有礼让。
因此贝先生来到了当地的交警大队,希望交警可以撤除这条违法信息。但交警并没有同意贝先生的请求,觉得这条罚单根本就没有问题。贝先生觉得自己不该被罚,竟然交警不同意他的请求,那他就打算用法律的手段来为自己主持公道。
这件事情在被曝光之后,立刻吸引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在贝先生之前,还真没有传出谁因礼让行人被罚觉得冤枉,毅然上诉的事件。可以说,贝先生上诉的行为在我国也是首例,因此才会吸引那么多人的关注。
只不过第1次开庭的结果有些让人遗憾,贝先生在提出自己的观点之后,根本就没有产生任何异议,直接以失败告终。贝先生也觉得法院这次审判有些草率,因此又向上一级进行了诉讼。
这一次贝先生提供了另一套辩词,他把交通法规当中的“行人正在过斑马线时,应当停车让行”,这句话单独拿了出来进行解释。贝先生认为“应当”两个字有“应该”的意思,跟“必须”还是有差距的。
学过法律的人确实不一样,贝先生的这套说辞确实有一定的道理,直接抓住了关键词来进行辩解。但法官在商议之后却觉得贝先生判断有误,“应当”确实有“应该”的意思,可在礼让行人这条法规当中,它的意思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必须”。
之后法官又以贝先生的真实经历进行举例,当时行人本来是要过马路的,可因为贝先生只是减速而没有停车让行,路人也就没敢通过斑马线。如果礼让行人的法规如贝先生这番解释,那它制定的意义就没有了。
二审结果出来之后,有人佩服贝先生的较真劲;也有人说因为为先生刷新了认知,对礼让行人的理解更加透彻了。不知道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