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能力与自然人的能力相通,只是两者开始与停止的时间不一样。对于法人来讲,从它成立开始,便有能力,一直延续到它解散。但是,自然人不是如此,自然人的能力与年龄相关。
这里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与自然人也相通,法人虽然不是一个实质意义上的人,但却是法律拟制意义上的人。因此,法人享有一定权利,且权利不受侵犯,如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同时,法人也承担一定责任,其侵犯他人权利,也需要负责。
我们常说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真实的人,他是法人的一个代表,代表法人为一定的行为。而法人是一个实体,一个机构,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法人。
《民法典》出台之后,将法人分为三大类,即营利、非营利、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通过营利法人的定义能够看出,营利法人成立的目的是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
这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最大的区别,营利法人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公司。
社会上大多数的公司都是营利法人,比如理财公司、食品公司、商场等等。营利法人大多为有限公司,可能是有限责任、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卖东西的“公司”都是法人。比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小卖部、打印店、理发店等等。这些小规模的“公司”更大可能是个体工商户,尽管个体工商户也是为了赚取利润经营的,但是营利法人与个体工商户有本质区别。
最容易辨别两者的方式就是看营利法人与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一般写着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则写明其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个体工商户除了比营业法人的规模小之外,其最重要的区别是两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老板与店面共同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有限责任,也就是以出资额承担责任。正常情况下,即使出资额不够赔付,也不能要求其股东承担赔付责任,这就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营利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成立之后,营利法人应当设置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可以设立监事机构。权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修改章程、换届人员。简单来说,权力机构掌握着公司的命脉,可以决定公司机构的换届,权力机构的人员一般由股东担任。
执行机构如同其名字一样,管理公司的实际运营,公司是否能够盈利主要取决于执行机构的决策,说白了,执行机构是干活的。它负责的内容包括召开各种会议、决定经营的方针政策等等。
营利法人并不一定要设立监事机构,但绝大部分的营利法人为了公司的清正廉洁,均选择设立监事机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机构的存在是为了督促公司合法运转。
二、非营利法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设立的目的是公益。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非营利法人有属于事业单位的医院、大学,属于社会团体的红十字会,属于基金会的某某慈善基金会,属于社会服务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通过我们日常可见的这些非营利法人,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非营利法人的设立是为了生活的有序进行。
但是,非营利法人虽然不是为了营利而设立,并不代表着非营利法人不营利。只是营利法人在公司盈利之后,可以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但是非营利法人在盈利之后,不能向其成员分配利润。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我们日常生活能够正常运转,假设非营利法人也可以向成员分配利润,那么很多人都可能上不起学、没钱就医。所以,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非营利法人因为其行业的特殊性,不得向其成员分配利润。
三、特别法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只有法律规定的四种形式,除此之外,再没有特别法人,特别法人虽然也是法人,但是其设立与其他法人很不一样。
特别法人不仅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享有权力,承担责任,特别法人还有一定的权力。这里的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的权力,是公权力。因此,对特别法人的限制尤为重要,否则可能造公权力滥用。特别法人是不得营利的,这与以上两类法人截然不同。
《民法典》将我国法人分为三类,很好地概括了我国法人的类型,只有对应好法人的类型,才能了解其设立、运营的限制。每一种法人都有不同的规定限制,不能混淆,掌握好法人的分类,分别出不同法人的类型,也有利于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