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更数”的概念,也就确定了秦汉地方“徭役”的标准,再来看《二年律令·徭律》中的一句话:
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徭)。
也就是说,在高帝、吕后的时代,县中每年春秋两季要组织“更卒”教习射弩,也就是军事训练,各旬五日,就是各15天,总计30天,正好是“一更”。这也是秦汉所谓“正卒之役”。
这条律文也说明,所谓“汉兴,循之未改”的,绝不是什么正卒一年的制度,而是在郡县教练一个月的“当徭”之役。
那么,秦、汉初的戍卒之役,到底是多久呢?

岳麓秦简《戍律》有如下三条信息: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
【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
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就是“戍者月更”,也就是说,戍边的服役期在秦朝律法里很明确,就是1个月。
除此之外,在秦简所体现的律令中,明显将“乘城卒”或“县卒”与“践更县者”分开,里耶秦简16-5a木牍正面记载: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榖、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也,不欲兴黔首。嘉、榖、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决太守府。嘉、榖、尉在所县上书。嘉、榖、尉令人日夜端行。
这是说秦洞庭郡运输物资的事件,按照“令”,应该先发刑徒、官奴婢干活服役,除非是特别紧迫,才可以兴徭役,役使黔首。
输送甲兵,必须先派出全部“乘城卒”和各类刑徒、官奴婢,乃至于“践更县者”,而不要另外征发黔首,所以,洞庭郡守命令下属按照所部的“县卒”、刑徒和“践更县者”的名簿,来完成任务。
可见,“乘城卒”即“县卒”。

另见里耶秦简记载:
[廿六] 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粢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手。
这是迁陵县仓库主管发给“乘城卒”阳两石粢粟的“中辨券”,这个“乘城卒”的户籍地在夷陵县,并不属于迁陵县所属的洞庭郡,而是南郡辖下。也就是说,秦朝人服县卒之役,也不一定在户籍地本县,只是距离不远。
从地理上考察,有学者考察了里耶秦简所见洞庭郡的戍卒籍贯共四十三例,发现其中乘城卒与屯戍、屯卒,均来自南郡及巴郡,即洞庭郡附近;而更戍、更戍卒则有11例,全来自于“城父县”。(见游逸飞:《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简帛网2015年9月29日)
另有学者补充,除城父县外,仍有“雩娄县”、“留县”和“虞县”籍贯的更卒,不过,雩娄县籍戍卒应为公干迁陵县,并非戍所,而城父县与留县同属四川郡(《汉书》写作泗水郡),虞县则属砀郡,具体情况难以解析。(见杨先云:《论《里耶秦简(贰)》一则“更戍”材料》,简帛网2018年5月19日)
就此,或许可以在史书的“屯戍一岁”想象之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认识秦代“屯戍”与“更戍”区别的具体材料,只是现有资料无法直接证明,秦代“屯戍”的更期,到底是一年,还是一个月,不过既然以戍为名,理应遵循《戍律》规定的“戍者月更”的原则,而不会有法不依,变成“一岁”。
不过,“罚戍”、“赀戍”、赎戍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岳麓秦简《奏谳书》中有这么一个案例:
五月甲辰,州陵守绾、丞越、史获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各三岁,以当灋(法);先备赎。
一方面是期限,罚戍的时间单位为“岁”,也就是“年”,里耶秦简中已知的“赀戍”、“赎戍”也多有2年以上者。
再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就明确规定: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
另一方面,“罚戍”的地点有规定目标,岳麓秦简记载:
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参川、颖川署江湖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
……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参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
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所以,上面的南郡属地州陵将罪犯罚戍衡山郡,而赀戍在特定时间段,籍贯也集中于某郡,如秦始皇三十三年至三十五年间,有大批颍川郡籍的赀戍在迁陵县服役。
可见,无论是何种“戍”,都根据其性质的不同而进行郡一级的来源对应,以地理距离而言,并不算远,所谓“边戍”,看起来也不是真正的“极边”,秦代《戍律》中的“戍者月更”原则,并不是不能达成。
简言之,秦汉传送物资的规定速度,按照《二年律令·徭律》的说法是:
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
秦汉戍卒去归,均有“同车”的说法,且需自备口粮,则重车、徒行都有可能,1个月理论上重车可行1500里,徒行可行2400里,往返3000—4800里,行程用时2个月,戍边1个月,正合上文所言“三更”的时间,至少纸面上毫无压力。
总结一下,秦朝的力役制度应为:
其一,在县习射30天,免一更(正卒);
其二,戍边1个月,行程2个月(边戍);
其三,郡县居更、践更备徭使(徭役);
其四,担任乘城卒,即守城兵(屯戍、县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