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是黄国昌等22人的大喜之日。
4年前(2014年3月18日),台湾爆发“太阳花学运”。黄国昌、林飞帆、陈为廷等人带领近400名学生占领台立法机构议场,展开为期24天的“反服贸太阳花学运”;期间发生台立法机构正门前滋扰、对执行驱离警员妨害公务、拆下台立法机构衔牌等案件。

对此,台北检方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诉陈为廷、林飞帆、黄国昌、蔡丁贵等22人。2017年台北地院援引“公民不服从”概念,对全数被告做出无罪宣判,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13日,台湾“高院”认为黄国昌等人是为了表达政治诉求不满,且检方举证不足,驳回上诉,并将22名被告全判无罪。

黄国昌等人被诉“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属二审定谳案件,黄等人已无罪确定,其他被告遭起诉“妨害公务”等罪部分,由于一、二审获判无罪,除非判决违背台司法机构解释、判例或适用法令“触宪”,否则不得上诉,因此理论上黄国昌等22人已无罪定谳。

众所周知,民进党得以重夺“政权”,“太阳花”助力不小,蔡当局亟思回报,因此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判决,台湾的大法官们为了暗合绿营高层的心意,实在是难为他们如何能想出这些千古难寻的判决理由。

去年一审判决时,台北地院的法官判决称黄国昌等人是为了抗议“服贸”,没有煽惑他人侵入台立法机构的建筑物,且行为符合“公民不服从运动”理念,故不构成犯罪。听起来似乎挺有道理,但只要懂点台湾法治的人都知道,“公民不服从”在台湾只是学说理念,司法实务从未使用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
大概法官们也知道“公民不服从”这个理由争议实在太大,因此到了二审判决的时候,他们摒弃了这一条,然后又创造性地搞出了好几条“无罪”理由。
其实,这个案件各个争议点都是十分清楚的,无非是要厘清:
谁在场蛊惑群众造成冲突?
谁涉犯“妨害公务罪”?
谁拆下并破坏台立法机构衔牌?
对于蛊惑群众造成冲突这一点,合议庭认为,本案是因为对服贸协议的议事程序有争议,被告等人选择到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影响较小的台立法机构聚集,以表达对民代(这里特指蓝营民代)粗糙议事的不满,属于言论自由的表现,应予保障,不得事后加诸刑罚手段箝制。

也就是说,以后只要台湾民众不满意民代“粗糙议事”,扛起所谓的民主大旗,这个高度够了,那么他们的所作所为,统统都不要紧。如此一来,日前刚刚发生的反年改团体冲击台立法机构的行为——毕竟关于年金改革的“粗糙议事”完全存在——就完全合理合法。
接着再来说需要厘清的第二个争议点,谁涉犯“妨害公务罪”?
在“太阳花学运”中,黄国昌等人带领群众翻越围墙闯入台立法机构,警民爆发激烈冲突。过程中,抗议者受伤,多名警察也流血挂彩。但是台湾“高院”在二审中认定,抗议民众没有暴力攻击警察、未出现流血冲突,检方由于举证不足,全部判处无罪。

真的没有证据吗?不知道上面这些小编随便找到的照片,能不能算证据?
更可笑的是,打警察的“凶手”已经被判无罪,而被打的警察目前还因为遭控“杀人未遂”而频跑法院。据了解,时任现场指挥官的台北市警察局副局长方仰宁,当时被“学运人士”控告重伤害、杀人未遂,至今仍未了结,先前台北地院判驳回,当事人又上诉“高院”,“高院”再发回地院审理,来来回回缠讼至今, 4月间还要出庭。

难怪对于此次判决,很多警察私下里表示,以后再遇到陈抗事件,只要消极对待避免近身冲突就好,免得伤身又惹祸。
至于“独派”分子蔡丁贵等人拆台立法机构衔牌一案,台湾“高院”认为拆衔牌是表达政治性言论的象征方式,纵然这种方式让台立法机构难堪,也不构成“侮辱公署罪”。

不知道听到如此判决,岛内知名健美先生林志成是否该仰天长叹?2011年,林志成因抗议司法不公,持双斧前往台司法机构大楼,砍劈其衔牌,被依“妨害公务”判刑6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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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院”对于黄国昌等人的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小编不禁想问,既然民进党认为台湾民众应该享有这一不受限制的陈抗权,蔡英文为何在上任两年来不断用拒马和铁丝网来隔绝陈抗民众?为何不惜公器私用,让警察保护自己老爹的墓园?为何刚刚又决定在其办公室周边加固铁丝网,美其名曰“景观围篱”?

如此看来,当局今天对黄国昌等人的纵容,将来都会成为台湾社会永无宁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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