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规范实施轮岗轮休或调剂年度内休息日?
上海的疫情纾困政策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深圳的疫情纾困政策规定,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政策的精神,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开工、员工无法上班的,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但是,上述政策如何落地,政府部门没有提供操作性的指引,那么,企业HR如何规范实施轮岗轮休或调剂年度内休息日呢?
1.协商程序如何规范?
上海政策规定:“(轮岗轮休或调剂年度内休息日的)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即: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后,方可实施轮岗轮休或调剂年度内休息日;那么,协商程序如何规范地进行呢?
①协商方式:个别协商还是团体协商?
上海政策规定“企业与员工协商”,到底是指企业与每一个员工开展个别协商谈判?还是指企业与员工整体开展团体性的协商谈判?比如集体协商、职代会协商、工会代表员工开展谈判。
如果,是要企业与每一个员工开展个别协商谈判,暂且不论高昂的协商成本,无效率和无止境的扯皮,如果;需要所有员工都同意方可实施,或许等企业取得所有员工的同意时,疫情封控措施也解除了,企业和员工等于做了一个无用功。如果,同意的员工先执行,不同意的员工不执行,那么,公平性何在?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调皮捣蛋的员工得益,老实的员工吃亏,还可能出现“翻烧饼”现象。
在疫情的特殊紧急的情况下,“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释为团体性协商更具合理性,企业在兼顾最大多数员工意愿和利益的基础上,高效出台实操方案并付诸实施。
②协商形式:共决还是共议单决?
开展协商后,实施方案需要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共决呢?还是要求企业与员工共同商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后,由企业单决呢?
上海政策规定“协商确定”而不是“协商一致确定”,因此,要求企业与员工共决的依据不成立。北京市政策规定,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亦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虽鼓励协商但不宜严格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实务中,我们称之为:企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听取员工意见后最终由企业确定(即“共议单决”)。
轮岗轮休或调剂年度内休息日的实施方案可以认为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制定实施方案可以参照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按照“共议单决”的民主程序进行。
2.轮岗轮休如何“轮”?
企业实施轮岗轮休的,有多种“轮法”:
① “轮”班。
A员工和B员工相互轮班:A上一天班,B休息一天;B 上一天班,A休息一天。企业内大家都有班上,而且上班的时间差不多,同样岗位的薪资所得还差不多,相对公平合理,员工接受程度较高。“轮”班是比较理想化的轮岗轮休状态,更加适合正常生产情况的作业安排,有些行业和企业有“人停机器不停”的生产要求;在疫情形势下,企业普遍无法开工或者开工不足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实行这种按部就班式、类似于“三班倒”的轮班方式。
②部门(团队)“轮”。
企业内部按照部门(团队)分组,轮流上班或者休息;实行这种轮班方式要有两个前提:一是科学分组,保障各个部门(团队)的技术力量配比,可以相互替代和无缝衔接;二是各组的工作任务要相同,否则,无法保障生产经营正常开展。
实践中,会遇到大量的问题:不同产品条线之间怎么轮?经营条线和职能条线之间怎么轮?设计研发条线和市场销售条线之间怎么轮?
③短“轮”。
轮的周期尽量短一点,比如按天轮一次,还是按照周轮一次,轮的频率高一点,可以保证每个员工都可以轮到上班的机会,至少形式上公平了;但是,这要求企业的管理者有更高、更精细化的管理工具和技巧,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具备的。
④长“轮”。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考虑业务的持续性以及员工的个人能力,企业可以安排部分部门、员工长期稳定地上岗工作,而有些部门及员工只能长期在家休息待岗。比如,同时经营线上和线下业务的企业,线上的部门和员工可以全勤上班,而线下的部门和员工全体休息;生产部门和员工全体休息,IT等保障部门和员工全勤上班;同一部门内,企业可以安排重要性岗位、核心岗位员工以及能力强的员工上班,其他员工休息。
综上,企业可以结合疫情对自身经营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轮岗轮休的方案,政府部门不宜过多干预。如果,企业的轮岗轮休方案内容有明显不合理之处的,建议工会组织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诉求,要求企业改正。
3.调剂年度内休息日如何“调”?
一般认为,综合调剂年度内休息日,就是将本年度后面的休息日提前来休,以冲抵员工无法上班的时间;类似于企业实行了以年度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即在一个年度综合调剂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疫情期间员工无法上班算休息(多休息),疫情结束企业开工后,员工多上班少休息。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①前面怎么调?
比如,计算今年度余下多少休息日,先按照其中50%的休息日来冲抵疫情期间员工无法上班的时间,如果,今年余下50%的休息日冲抵完后还不够的,按照另外50%休息日的时间顺序来先后冲抵。
②后面怎么补?
用休息日冲抵之后,疫情结束企业开工后,员工的实际休息日已经休完一部分了,在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实行每周单休甚至不休。企业安排员工在原定的制度休息日(已经自动调剂为工作日)上班的,只需支付正常劳动的工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考虑到员工健康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原有制度休息日的基础上增加休息日,让员工多享受休息时间,这种工作和休息安排属于企业工时和休假的自主用工管理,于法不悖,政府部门不必干涉。
4.休息期间,工资要发吗?
企业实行轮岗轮休,员工轮休期间;企业综合调剂年度内休息日,员工休息期间;这两种员工休息期间,企业还需要支付工资吗?
①根据我国的工时和休假制度,休息日是无薪的。
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休息日是不计薪的;员工在休息日休息的,企业不支付工资,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企业按照二倍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企业实行轮岗轮休或者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员工休息期间,按照工作时间制度规定,企业不需要支付员工工资。这是劳动法领域的常识,实务中没有任何争议之处。
但是,2020年疫情发生时,上海相关政策口径(至今未出台任何书面文件)规定,延迟复工的时间,在性质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的,企业要支付原工资,劳动者在休息日上班的,企业要按照原工资的二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采取错时、弹性工作制等灵活方式提供劳动,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上述政策规定,明显与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不符,颠覆了劳动法领域几十年来形成的常识,开创了“员工休息日休息,企业要支付原工资”的先河,这真是新时代的新创举,让人不禁拍案惊奇!亲爱的打工人们,躺平也能拿钱的幸福时刻到来了!
②企业可以为休息期间的员工提供适当的保障待遇。
休息的员工如果遇到生活困难,或者部分员工的休息时间较长,政府部门指导或者倡导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保障待遇(但性质上不是工资),企业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不能成为强制性的道德绑架,更不能认为:企业不发工资就是违法。
如果,部分企业在员工休息期间按照原工资标准“预先”支付工资的;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疫情结束企业开工后,企业要求员工以“还班”的形式在原制度休息日上班的,员工一般不要拒绝,“换班”期间,企业不支付工资也不违法。
疫情纾困期间,实行轮岗轮休或者综合调剂年度内休息日时,企业首先要做到:依法规范,公平合理;员工才能实现:上马下马,安之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