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的工程款如何还能要回?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研究告诉你答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建设主方常以主体、质量、工期等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巨额的工程款项因建设方的推诿而拖欠多年,无法催收回款。
经多次催收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建设方又已案件已过诉讼时效而拒绝付款,导致施工方尚失胜诉权,最终导致欠款无法追回。针对此,大数据报告将告诉你如何催收多年积欠的工程尾款,如何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打赢诉讼,追回多年欠款。
一、建设施工合同有关诉讼时效纠纷数据分析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案例来源:案例库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
法院认为包含:诉讼时效
案件数量:12980件
案件年度案件量走势

本次检索获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1月30日前,共12,980篇裁判文书,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出,当前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是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18年度的案件数未完全公开全部裁判文书)。之所以呈现这样的趋势,和2012年以来建筑业市场和房地产一片繁荣的状况有关。
纠纷地域分布情况

截止到2019年1月30日,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江苏省(1,194件)、山东省(1,086件)、广东省(976件),分别占比9%、8%、7%。其中江苏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194件。
行业分布情况

截止2019年1月3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筑业(7,858件),房地产业(495件),制造业(1,882件),批发和零售业(1,184件),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22件)。其占比分别是建筑业(55.87%)、房地产业(17.77%)、制造业(13.4%)。
程序分类

截止2019年1月3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7,079件(54.54%),二审案件有5,728件(44.13%),再审案件有149件(1.15%)。
由此可以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81%。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大部分当事人败诉后均选择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265件,占比为80%;全部驳回的有1,021件,占比为16%;其他的有267件,占比为4%。由此看来大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原告胜诉,全部驳回的比例不高。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966件,占比为74%;改判的有1,323件,占比为25%;其他的有59件,占比为1%。二审改判率超过了四分之一,改判的案件比例相比与其他案由案件高。
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677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695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78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572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308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额主要在5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标的额较大。
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61天。反应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涉案案情比较复杂,具有审限比一般案件审限长的特点。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实例分析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在催讨工程款项的过程中,建设方大多以款项拖欠多年,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为此,特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期间进行详细介绍:
1.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建设施工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付款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从第一次催收债务人表示不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
3.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和质保金分期支付付款的,那么每期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
如果几个阶段支付的款项均是同一承包款,可以从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如果各阶段支付的款项性质有不同,比如分别列明为设计费、设备费、工程款等,则应各自分别时效。
另外,从实践中来看,工程款承包款,如果尚未到达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即使此前分阶段预支付,已经超过时效的,很多时候法院也均没有按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来确定。
4.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建设施工合同被宣告无效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确认无效起计算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基础并非基于合同而产生,故不能从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才成立。
6.在没有其他付款条件的约束前提下,在如债权债务金额不明,则诉讼时效未起算
工程款未经结算,没有明确的债权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计算。
7.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其余部分不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63号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与香港DCA戚务诚建筑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案[(2017)最高法民再63号】中确认,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自然之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但是各级法院对该问题亦有不同看法,部分法院认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8.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达到挽救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目的。
9.企业询证函具有催债意思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询证函,债务人对询证函中的债务金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通常可以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
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询证函,询证函内容上如果有催收的意思表示,则可以视作催款函,如果债务人在这类询证函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才可以重新起算。
10.质保金具有特殊性,应当单独对待,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关于质保金的性质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应当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依此观点,可以认为所有工程欠款从质保金到期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质保金和工程款性质不完全一样,有其特殊性,质保金应当单独对待,单独计算诉讼时效。而实践中大部分观点则是将质保金和工程款分开计算诉讼时效。
三、有关建设施工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计算及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各种不同情形下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很多法院在处理时的一般做法是,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则要求原告对没有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即判决其败诉。
但也有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应由抗辩人提出,如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08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7689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写道:“提辖庄村委会不认可李连中的施工事实及李连中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诉讼中,如果被告主张时效抗辩,其必须对此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予以证明,即必须证明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事实,包括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结束的主张。当双方因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以及是否届满发生争议,并且最终法院难以准确认定时,应当由提出时效抗辩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如何中断诉讼时效
为避免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以便在将来的诉讼过程中,赢得官司,掌握案件主动权,则可采取以下方式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1、直接向债务人发书面催款函,并且对方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证明已经收到。
2、电话催款,但要保留录音证据。
3、邮政快递(EMS)方式邮寄送达,保留好邮寄单和邮政公司的快递送达回执,并证明函件已经妥投。
4、电子邮件送达也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但要有证据证明邮箱与接收人的权属关系。
5、找证人作证曾催过款,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6、诉讼时效内对方部分还款的凭证。(但要证明偿还的是该笔债务)
7、起诉或仲裁。(起诉后撤诉不影响中断诉讼时效效力)
8、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达成关于履行债务的协议,如新的还款协议、提供担保协议等,或债务人应邀确认债务、债务人提出请求延期履行、债务人提交清偿债务计划等。
9、诉讼时效期内,企业的询证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五、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方法
如果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施工方,可采取以下方式达到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目的:
1.债务人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务人对债务重新确认,则重新确认后的债务仍然受法律保护。具体措施为:发催款函(或带有催款意思表示的企业询证函),由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用“新债”替代“旧债”
诉讼时效虽然已经超过,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如重新约定支付期限、债务履行方式、打折支付等),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签署,即通过新合同确定新债务,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债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