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虚开专票的,不构成虚开犯罪

2022年09月27日06:21:20 热门 1266


裁判观点:虽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但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妙胜不具有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论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Ι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下半年,为获取资金使用,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妙盛和淮矿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某3(另案处理)商定以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银行资金。同年11月,经淮矿物流公司担保,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批准了福州铸诚公司授信敞口资金8000万元。2014年1月9日,李妙盛以福州铸诚公司名义使用该公司和淮矿物流公司之间虚假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227-1),由福州铸诚公司缴纳30%保证金,骗取平安银行福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12张,共计金额11369万元。至案发前,福州铸诚公司尚有4910.06万元的银行敞口资金(本金)未偿还。
在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后,为掩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2014年1月10日,李妙盛伙同淮矿物流公司编造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HTS20140107,HK-ZC20140107)。福州铸诚公司以此虚假的合同为贸易背景将其中的7369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淮矿物流公司,淮矿物流公司又背书给李妙盛实际控制的福州昊天顺公司。在该笔业务中,福州昊天顺公司向淮矿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8份,价税合计5731.90万元,税额832.84万元。福州铸诚公司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932.51万元,税额861.99万元
二、2012年底至2013年初,为转移无法追回的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欠淮矿物流公司1.878亿元的债务,淮矿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某3和泉州美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某和卢某谋划,双方确定以虚假贸易的形式,由淮矿物流公司向泉州美旗公司开发的“泉州美旗城”项目提供四亿元资金的支持。后谢某为此专门成立了福建展旗公司,并利用李妙盛实际控制的福州铸诚公司或福州宝林公司形成所谓的“贸易通道”。淮矿物流公司为了掩盖福州铸诚公司或福州宝林公司系资金回流通道的事实,与两家公司多次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虚构资金用途,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福州铸诚公司、福州宝林公司多次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3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铸诚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1,合同标的:5119.94万元)。福州铸诚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751.30万元,价税合计5170.54万元。
2.2013年4月3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2,合同标的:5121.39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744.13万元,价税合计5121.39万元。
3.2013年6月1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标的:2551.3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370.70万元,价税合计2551.32万元。
4.2013年6月7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铸诚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标的:5221.82万元)。福州铸诚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741.03万元,价税合计5100.03万元。
5.2013年6月25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0625-1,合同标的:4080.0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592.82万元,价税合计4080.02万元。
6.2013年7月17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0717-1,合同标的:5116.33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743.40万元,价税合计5116.32万元。
7.2013年8月28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铸诚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ZC2013828-2,合同标的:5200.01万元)。福州铸诚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755.56万元,价税合计5200.01万元。
8.2013年9月12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912-1,合同标的:5216.64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744.13万元,价税合计5121.39万元。
9.2013年9月27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927-1,合同标的:5216.64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757.97万元,价税合计5216.64万元。
10.2013年11月19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119,合同标的:1352.0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196.45万元,价税合计1352.02万元。
11.2013年11月28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128,合同标的:2080.0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302.22万元,价税合计2080.01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妙盛利用福州铸诚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的福州宝林公司、福州昊天顺公司与淮矿物流公司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多次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淮矿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福州铸诚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109.88万元,福州宝林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451.82万元,福州昊天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32.84万元。以上税额已抵扣。

Ι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福州昊天顺公司、福州宝林公司、被告人李妙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为了实现从银行获取资金使用,利用与淮矿物流公司之间虚假的采购合同从银行骗开银行承兑汇票,为了掩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又与福州昊天顺公司分别与淮矿物流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向对方开具或者接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盖福州铸诚公司、福州宝林公司系福建展旗公司、淮矿物流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使用的贸易通道公司的事实,两公司又分别与淮矿物流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并接受淮矿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但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妙胜不具有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论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指控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妙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对该指控罪名不予确认。

Ι本网分析

增值税为链条税,只有在具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在商品增值的范围内进行征税。比如甲从厂家购进一个玩具,进价为10元(不含税),再以20元的(不含税)的价格出售给乙。进价10元的进项税额为1.3元,20元售价的销项税额的2.6元,国家在此可以征税1.3元。

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虚开专票的,不构成虚开犯罪 - 天天要闻

但如本案的情况,虚开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骗取银行的贷款,国家在此则不存在任何征税的前提条件,因为其无论虚开的金额是多少,国家的税款都不会遭受损失。


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福州市昊天顺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皖0402刑初415号

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注册号350100100064555,法定代表人李妙盛。
诉讼代表人李某2,系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福州市昊天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66861050Y,法定代表人谢强,实际控制人李妙盛。
诉讼代表人李某2,系福州市昊天顺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福州宝林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98359732X,法定代表人李月贤,实际控制人李妙盛。
诉讼代表人李某2,系福州宝林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李妙盛。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某,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大检刑变诉[2016]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大检刑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铸诚公司)、福州市昊天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昊天顺公司)、福州宝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宝林公司)、被告人李妙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审查受理后,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6)皖04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妙盛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8月22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4刑终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李某2、被告人李妙盛及其辩护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骗取票据承兑的事实
2013年下半年,为获取资金使用,被告人李妙盛和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某3(另案处理)商定以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银行资金。2013年11月,经淮矿现代物流公司担保,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批准了福州铸诚公司授信敞口资金8000万元。2014年1月初,被告人李妙盛以福州铸诚公司的名义和淮矿现代物流公司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227-1)。2014年1月9日,李妙盛使用该份虚假的合同,骗取平安银行福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12张(票号31144241-31141252),共计金额11369万元。至案发前,福州铸诚公司尚有4910.06万元的银行敞口资金(本金)未偿还。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一)在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后,为掩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李妙盛伙同淮矿现代物流公司又编造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xxx-HTS20140107、HK-ZC20140107)。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以此虚假的合同为贸易背景将其中的7369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141245-31141252)背书给李妙盛实际控制的福州昊天顺公司。在该笔业务中,福州昊天顺公司向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8份,票号:01110450、01110452-01110525、00289633-00289730、00289631、00294511-00294585、00311436-00311485、00313571-00313662、00313664-00313720、00315146-00315195,价税合计5731.90万元,税额832.84万元。
(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底至2013年初,为转移无法追回的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欠淮矿现代物流公司1.878亿元的债务,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某3和福建展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展旗公司)、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泉州美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某和卢某谋划,双方确定以虚假贸易的形式,由淮矿现代物流公司向泉州美旗公司开发的“泉州美旗城”项目提供四亿元资金的支持。谢某为此专门成立了福建展旗经贸有限公司,并利用李妙盛实际控制的福州铸诚公司或福州宝林公司形成所谓的“贸易通道”。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为了掩盖福州铸诚公司或福州宝林公司系资金回流通道的事实,与两家公司多次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虚构资金用途,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福州铸诚公司、福州宝林公司多次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3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铸诚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1,合同标的:5119.94万元)。福州铸诚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4419.35万元,税额751.30万元,价税合计5170.54万元,票号:01159843-01159844、01220876-01220877、03710675-03710677。
2.2013年4月3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2,合同标的:5121.39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4777.26万元,税额744.13万元,价税合计5121.39万元,票号:01220872-01220875、03710673-03710674、01159842。
3.2013年6月1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标的:2551.3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180.61万元,税额370.70万元,价税合计2551.32万元,票号:03710819-03710821。
4.2013年6月7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铸诚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标的:5221.82万元)。福州铸诚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4358.99万元,税额741.03万元,价税合计4868.83万元,票号:03710740、03710822-03710823、03713279-03713282。
5.2013年6月25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0625-1,合同标的:4080.0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487.19万元,税额592.82万元,价税合计4080.02万元,票号:00135639-00135643。
6.2013年7月17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0717-1,合同标的:5116.33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4372.93万元,税额743.40万元,价税合计5116.32万元,票号:03802221、03802223-03802231。
7.2013年8月28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铸诚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ZC2013828-1,合同标的:5200.01万元)。福州铸诚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4444.45万元,税额755.56万元,价税合计5200.01万元,票号:03848004-03848011。
8.2013年9月12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912-1,合同标的:5216.64)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4377.26万元,税额744.13万元,价税合计5121.39万元,票号:01220872-01220875、03710673-03710674、01159842。
9.2013年9月27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927-1,合同标的:5216.64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458.67万元,税额757.97万元,价税合计5216.64万元,票号:03848231-03848236。
10.2013年11月19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119,合同标的:1352.0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155.57万元,税额196.45万元,价税合计1352.02万元,票号:03854436-03854437。
11.2013年11月28日,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128-1,合同标的:2080.0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77.785921万元,税额302.22万元,价税合计2080.01万元,票号:03854438-03854439。
被告人李妙盛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福州铸诚、宝林两家公司与淮矿现代物流公司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多次接受淮矿现代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价税合计45878.50万元,税额6699.71万元。
(三)2014年1月初,被告人李妙盛以福州铸诚公司的名义和淮矿现代物流公司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227-1)。2014年1月9日,李妙盛使用该份虚假的合同,骗取平安银行福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12张(票号31144241-31141252),共计金额11369万元。在此过程中,福州铸诚公司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号:00135679-00135681、03854540-03854542),价税合计5932.51万元,税额861.99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妙胜实际控制的公司与淮矿现代物流公司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532.55万元,数额巨大,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骗取票据承兑数额8000万元左右(扣除保证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福州昊天顺公司、福州宝林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上述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李妙盛对上述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没有虚开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的行为,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相反给国家创造了税收,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妙盛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和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反而因虚构交易额而多交了税,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认定为骗取票据承兑罪;李妙盛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下半年,为获取资金使用,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妙盛和淮矿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某3(另案处理)商定以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银行资金。同年11月,经淮矿物流公司担保,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批准了福州铸诚公司授信敞口资金8000万元。2014年1月9日,李妙盛以福州铸诚公司名义使用该公司和淮矿物流公司之间虚假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227-1),由福州铸诚公司缴纳30%保证金,骗取平安银行福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12张,共计金额11369万元。至案发前,福州铸诚公司尚有4910.06万元的银行敞口资金(本金)未偿还。
在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后,为掩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2014年1月10日,李妙盛伙同淮矿物流公司编造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HTS20140107,HK-ZC20140107)。福州铸诚公司以此虚假的合同为贸易背景将其中的7369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淮矿物流公司,淮矿物流公司又背书给李妙盛实际控制的福州昊天顺公司。在该笔业务中,福州昊天顺公司向淮矿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8份,价税合计5731.90万元,税额832.84万元。福州铸诚公司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932.51万元,税额861.99万元。
二、2012年底至2013年初,为转移无法追回的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欠淮矿物流公司1.878亿元的债务,淮矿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某3和泉州美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某和卢某谋划,双方确定以虚假贸易的形式,由淮矿物流公司向泉州美旗公司开发的“泉州美旗城”项目提供四亿元资金的支持。后谢某为此专门成立了福建展旗公司,并利用李妙盛实际控制的福州铸诚公司或福州宝林公司形成所谓的“贸易通道”。淮矿物流公司为了掩盖福州铸诚公司或福州宝林公司系资金回流通道的事实,与两家公司多次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虚构资金用途,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福州铸诚公司、福州宝林公司多次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3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铸诚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1,合同标的:5119.94万元)。福州铸诚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751.30万元,价税合计5170.54万元。
2.2013年4月3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2,合同标的:5121.39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744.13万元,价税合计5121.39万元。
3.2013年6月1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标的:2551.3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370.70万元,价税合计2551.32万元。
4.2013年6月7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铸诚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标的:5221.82万元)。福州铸诚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741.03万元,价税合计5100.03万元。
5.2013年6月25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0625-1,合同标的:4080.0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592.82万元,价税合计4080.02万元。
6.2013年7月17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0717-1,合同标的:5116.33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743.40万元,价税合计5116.32万元。
7.2013年8月28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铸诚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ZC2013828-2,合同标的:5200.01万元)。福州铸诚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755.56万元,价税合计5200.01万元。
8.2013年9月12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912-1,合同标的:5216.64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744.13万元,价税合计5121.39万元。
9.2013年9月27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927-1,合同标的:5216.64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757.97万元,价税合计5216.64万元。
10.2013年11月19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119,合同标的:1352.0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196.45万元,价税合计1352.02万元。
11.2013年11月28日,淮矿物流公司与福州宝林公司虚构资金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BL20131128,合同标的:2080.02万元)。福州宝林公司因此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302.22万元,价税合计2080.01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妙盛利用福州铸诚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的福州宝林公司、福州昊天顺公司与淮矿物流公司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多次接受淮矿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淮矿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福州铸诚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109.88万元,福州宝林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451.82万元,福州昊天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32.84万元。以上税额已抵扣。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妙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福州铸诚公司、昊天顺公司、宝林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被告人李妙盛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批准授信敞口资金8000万批复等资料、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汇票承兑总合同、合作协议书、授信资料清单、福州铸诚公司开具11369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相关资料、合同签订会签表、业务路径审批表、涉案的购销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收条、情况说明、福州铸诚所欠敞口资金说明、涉案资金11369万元流向梳理图及账户流水、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提供的涉案资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淮矿物流公司及福建铸诚公司、福州宝林公司、福州昊天顺公司纳税申报表、淮南市公安局《关于淮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税问题的函》、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淮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税问题的函》的复函、同案人汪某3、刘某2、汪某2、谢某、卢某的供述、证人臧某、顾某1、贺某、朱某、刘某、喻某、张某2、牟某、邵某、顾某2、宋某、庄某、翟某、林某1、上某、林某2、章某、周某、汪某、林某3、黄某1、吕某、黄某2、陈某、叶某1、叶某2、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妙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伙同淮矿物流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共计11369万元,其中银行敞口资金8000万元,至案发有4910.064767万元的银行敞口资金未偿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妙盛系福州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福州铸诚公司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关于福州铸诚公司骗取票据承兑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福州昊天顺公司、福州宝林公司、被告人李妙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为了实现从银行获取资金使用,利用与淮矿物流公司之间虚假的采购合同从银行骗开银行承兑汇票,为了掩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又与福州昊天顺公司分别与淮矿物流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向对方开具或者接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盖福州铸诚公司、福州宝林公司系福建展旗公司、淮矿物流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使用的贸易通道公司的事实,两公司又分别与淮矿物流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并接受淮矿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但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妙胜不具有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论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指控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妙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对该指控罪名不予确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单位福州昊天顺公司、福州宝林公司在骗取银行承兑犯罪中,未参与实施该犯罪行为。因此,被告单位福州昊天顺公司、福州宝林公司亦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被告人李妙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骗取票据承兑罪、李妙盛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单位福州铸诚公司、被告人李妙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被告单位福州昊天顺公司、福州宝林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福州铸诚联合管道有限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妙盛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
三、被告单位福州市昊天顺贸易有限公司无罪;
四、被告单位福州宝林贸易有限公司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常 斌
审 判 员 李秀凤
人民陪审员 武学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格

热门分类资讯推荐

曾小贤的上司Lisa榕,现实中不仅才貌双全,还嫁给了CEO - 天天要闻

曾小贤的上司Lisa榕,现实中不仅才貌双全,还嫁给了CEO

曾小贤的上司Lisa榕,现实中不仅才貌双全,还嫁给了CEO虽然说《爱情公寓》这部剧在剧情上充满了争议,但是一定程度上,这部剧也是很多人的回忆,是伴随了一代人的青春回忆,而且剧中的很多角色都成为了经典,他们的口头禅也一直被拿来玩儿梗。
Lisa榕做主持多年没红,被陈赫拉进爱情公寓爆红,如今怎样了 - 天天要闻

Lisa榕做主持多年没红,被陈赫拉进爱情公寓爆红,如今怎样了

谈到《爱情公寓》这部火爆一时的欢乐喜剧,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爱情公寓》中那个把曾小贤治得服服帖帖的女上司Lisa榕,现实中的她名叫榕榕,和剧中的形象也判若两人。1981年出生在辽宁沈阳的榕榕,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后来成为了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