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孙小果案在执法上的问题,关键不在于监狱减刑,而在于前期的违法改判。孙小果在服刑期间虽多次瑕疵减刑,但整体上并没有明显违法。
昨天,一则新闻吸引了笔者的关注。有记者28日从云南省两会了解到,云南省法院深入开展汲取孙小果案深刻教训的警示教育,对云南高院审理的大要案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倒查,涉孙小果案徇私枉法的19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受到法律制裁,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12名检察人员受到问责。2020年全省法院再审改判案件409件,查处违纪违法干警136人。
说起孙小果案,可谓轰动全国,无人不知。此人因犯多项重罪于1998年被判决执行死刑。但是经过其家人及关系人的一系列违法操作,孙小果竟然被改判有期并获多次减刑,于2010年4月出狱,实际服刑仅13年。其出狱后仍恶性不改,作案多起,于2019年再次被抓并判处死刑,于2020年2月20日被执行死刑,结束了其充满传奇又罪大恶极的一生。
对孙小果案,许多人关注并讨论的重点,往往是孙小果犯罪过程中的种种令人发指的情节,或者其家人与关系人如何神通广大的从监狱捞人。笔者关注的是法律执行过程,从审判到服刑的法律与政策。孙小果案是如何钻法律空子,实现死里逃生,提前获释的呢?
我们先关注一下监狱的减刑制度。
我国法律对监狱减刑是有严格规定和限制的。要以受刑人有悔罪或立功表现为根据,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条件和幅度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可以分为“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两种情况。
“可以减刑”要求罪犯具备悔改或立功这两种实质条件。主要表现依据为:(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主要表现依据是:(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孙小果是凭借发明成果而获得减刑的。因发明成果而减刑并没有错,问题在于发明并非孙小果自身发明,而是冒用他人的成果。并且发明成果是一种关于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达不到重大立功的标准,所以,该减刑是有瑕疵的,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对罪犯减刑幅度有严格限制。根据规定,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法律对罪犯减刑起始时间有严格限制。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根据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法律对罪犯减刑的间隔有严格限制。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同时规定,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法律对罪犯减刑总额有严格限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据报道,因畏惧法律对减刑的以上种种限制,在孙小果在服刑期间,通过更换监狱方式掩人耳目,以避免被人发现,或减少政策限制的监督压力。先在第一监狱获减刑三次,转狱后获减刑两次。通过多次减刑,孙小果实际在监狱服刑时间为12年5个月。
尽管如此,笔者想客观的说:孙小果虽多次减刑,且有过程瑕疵或不合规,但整体上看并没有明显违法。因为根据法律,孙小果改判后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为20年,实际服刑过半(超过10年)是可以减刑释放的。孙小果于1997年被抓,2010年4月出狱,实际服刑已超过10年。
实际上,孙小果案执法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监狱减刑,而在于违法改判。在情节恶劣一审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在无从轻或减轻条件下,竟然从死刑直接跳过死缓、无期徒刑两个量刑层次,改判为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此,笔者在这里不再详述和探讨。
可惜,孙小果出狱后,恶性不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以至于第二次被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其属于累犯。按照规定,不能适用缓刑、假释,并且是要从重处罚的。所以,毫无疑问,被送上断头台。背后违法改判和减刑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刑事与行政追究。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通过孙小果案,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是公正合理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不同规定,在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这两个目标方面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平衡和统一。
实际上,新一代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依法治国,近年来,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根据社会实际发展修订完善,反腐治贪力度空前强大,社会风气正向着清正廉明的道路上不断迈进。
相信通过孙小果案,犯罪伏法,违纪问责,云南司法系统曾经的不正风气已经得到扼制。2019年的孙小果案审理和执刑都坚持了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孙小果案”还入选了“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被写入“两高”工作报告,被作为典型案件开展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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