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品瑀 环保信息中心
台湾“环保署”于6月20日发出预告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这一次的大修法,其中包括了“绿岛条款”、“德翔台北条款”、开征海污基金,与在水污、食安上陆续看到成效的“吹哨者条款”。
由于《海污法》属母法,在两个月的公告、公听程序后,预计在下个会期送进“立法院”等候审议。
绿岛重油油污沉入海底状况。 图片来源:台湾中央研究院。
“水保处处长”叶俊宏表示,在今年3月绿岛油污事件后,“立院”抛出要将《海污法》罚锾上限应从150万元提高至3亿元台币(下述皆台币),但“环署”此次提出的草案,不只绿岛案的偷排废油污水等弃置行为要提高罚则,还有德翔台北案海难时未采取应变措施以防止、排除或减轻污染,也将提高罚则,还将创设“海污基金”,征收海洋污染防治费。
无法加入国际基金公约 环署将自办海污基金
叶俊宏解释,海污基金的规划来自当时处理德翔台北时“口袋空空”的窘况。虽然国际上现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公约)、油污损害国际赔偿基金公约(Fund公约)两个公约,分别向船东与油品提供者收取基金,并在发生污染时进行损害赔偿,但台湾无法加入公约国,因此虽可向船舶所有人求偿,却无法获得基金公约补偿。
因此“环署”打算以比照该基金公约,由政府出面,向泊靠台湾港口且从海上运输进口油品的供应业者征收海洋污染防治费。
叶俊宏表示,虽然尚未订出收费费率,不过初步规划一年要收取3亿元台币的基金,1亿元用来维护相关设备,2亿元则存下作为事故发生时的使用。平均每二到三年发生一次油污事故,这笔基金可做为油污处理、对私人受害者的补偿、与后续诉讼所需的经费。
绿岛条款、德翔台北条款 罚锾上限大幅提高 祭出刑罚、禁航
因为绿岛案而修改的第39条,对于船舶若违反第29条第1项,在海洋排泄废(污)水、油、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质者,除了面临行政罚外,若两次未完成主管机关所要求的限期改善或清除,就将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与3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罚金。
第49条则是为了德翔台北新增海难的部分,并大幅提高罚则,将上限从150万元拉高到6000万元。
第49条原本规定多条应采取防止、排除或减轻污染措施行为者,若未做到者将罚30万以上150万以下,此次除了提高上述行为的上限,未采取应变者罚30万以上3000万以下外;如德翔台北发生海难或其他意外事件的船舶,若无按第32条采取防止、排除或减轻污染措施、未依主管机关命令采取应变措施、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污染清除计划或完成污染清除者,将处30万以上6000万元以下罚锾,且可累次罚,情节重大者,甚至将转请航政主管机关禁止航行或开航。
此外,这次的修法,也增订“鼓励检举不法”、“追缴不法利得”及“资讯公开”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