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三个少年杀人犯,如果放在我国古代会被判处什么刑罚?

2024年03月18日11:35:04 历史 1794

大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四月,四川盐亭有一九岁男孩名刘縻子,见同村的李子相正在吃烤胡豆。

讨要未果,乃拳脚相向。

李子相只有八岁,且身体瘦弱,竟被当场殴打致死。

然后刘縻子抓起胡豆施施然而去。

而这整个过程,其实都被受害者李子相年仅七岁的妹妹李润亲眼目睹。

所以李子相父母告官之后,施暴者刘縻子很快就被锁拿归案。但是包括四川总督文绶在内的地方大小官员却不敢自专,将卷宗呈送京城刑部。

刑部侍郎胡季堂也无法决断,因为根据《大清律例》规定: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所以,最后还是得奏请乾隆皇帝圣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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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近发生在河北邯郸的三个初中生霸凌杀人案,可谓人神共愤,过程内容不做赘述,在此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令人发指!

邯郸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曾贡献过1584条成语——再加一个“邯郸三害”?

燕赵之地,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这三害,真的是在给邯郸抹黑。

其最终会如何定罪论责,“历史百科杂谈”小编因为不是法学专业者,所以不予置喙。

在此只是单纯说一说,如果“邯郸三害”这种犯罪行径是发生在我国古代,会被判处什么刑罚。

关于未成年犯罪的问题,在古代律法当中一直都有专门规定,早在西周礼法就已经做出阐释,比如《礼记·曲礼》有:

“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而在《周礼·秋官·司刺》中还规定了“三赦”:

“一赦曰幼悼,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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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悼、老耄、蠢愚都是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会被宽大处理,而且七岁(悼)是一个门槛。

而这种理念也一直贯穿了我国古代各朝的律法制定当中,比如在睡虎地秦简就有以身高确定犯罪行为人刑责的律法内容:身高不满六尺(秦制六尺约等于一米出头)者,免于刑责。

一米出头大约就是七八岁的孩童。

汉律当中则是规定:“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皆不坐。”

而到了唐朝,所制定的唐律是我国古代律法的成熟标志,后世各朝代的律法基本都是以唐律作为蓝本依据,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已经有了具体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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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誉为中华法系巅峰的《唐律疏议》当中,将未成年犯罪人做出了年龄段划分,即“七岁以下”、“七岁到十岁”、“十一岁到十五岁”

其中,“七岁以下”犯罪者,不论是什么罪名,都不予处罚。

“七岁到十岁”犯罪者,盗窃、伤害之类的罪名,可通过“收赎”来免于刑事处罚;故意杀人类的死罪,虽可判死,但可通过“上请”来减轻刑事处罚

“十一岁到十五岁”犯罪者,一般罪责可通过“收赎”来免于刑事处罚;而故意杀人之类的死罪,处死

“收赎”即由监护人交钱赎罪;“上请”即皇帝亲自裁决。

可见,从唐代开始,不是所有的未成年犯罪都可以免于刑罚,故意杀人、谋逆等死罪,除了未满七岁的可以完全免于刑罚之外,其他两个年龄段都没有免死金牌。

“七岁到十岁”的还有“上请的机会,而“十一岁到十五岁”的基本就废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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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在唐代以后,各朝代的律法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都基本沿袭了《唐律疏议》。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古代毕竟是封建专制社会,本质上还是人治,帝王的喜好倾向会直接左右案件走向。而且不论是哪个封建朝代,在很多谋逆类的案件当中,鸡犬尚且不留,还哪管什么七岁还是十岁。

而“七岁到十岁”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未成年人罪犯,因为帝王要彰显仁慈,基本在接到“上请”之后都会予以宽恕处理。

比如在《宋会要辑稿》当中记载:北宋仁宗嘉佑三年(1059年),淮南西路濠州有九岁少年与邻居老妪争柴薪,刀砍老妪致死,地方官判死刑,并奏请皇帝裁决。

而经过赵祯御批之后,最终罚铜免死。

此外,地方官的意志也很重要。比如南齐时期,吴兴郡有一个十岁少年在路上捡到了他人遗失的钱袋,据为己有。案发之后,太守王敬直接将其杀头示众……

法律在这里,根本就成了一纸空文。

当然,这在大一统中央集团王朝,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帝王意志确实是高悬在上。

大清朝——这个朝代是非功过在此且不提,只说帝王的素质:不得不说,在不涉及满人统治的时候,清朝皇帝还是很清明的,而且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确实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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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雍正十年(1732年),直隶有个名叫“丁狗仔”的人,霸凌名叫“丁乞三”的十四岁未成年人。丁乞三不堪其辱,反击之中打死了丁乞三。

根据《大清律例》,丁乞三需判罚绞监候。而雍正皇帝亲自过问案件之后,认为“犯罪人情有可原,从宽免死,可减等发落,赔偿死者烧埋之钱”。

此后,这个“丁乞三案”成为定例:

“实与丁乞三情罪相等者,方准援照”。

即如果有欺凌情节,可援引“丁乞三案”;反之,如果没有欺凌情节,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这确实是符合公理人心。

但是保护未成年人有保护的道理,问刑也有问刑的道理。比如随后的乾隆皇帝,这位十全老人虽然好大喜功,但是在律法裁决方面还是值得夸一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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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开头,九岁的刘縻子因为一把胡豆而杀死了八岁的李子相,确实是可恶,但是因为未满十岁,所以还有“上请”的机会。

乾隆皇帝认为:这个刘縻子在九岁时候都会为了一把胡豆而杀人,长大了更不会是什么好鸟,于是驳回上请,判处绞刑。

随后根据这个“刘縻子案”,朝廷又出台了一个新例:犯罪人年龄在十岁以下的杀人案件,若死者年龄比犯罪人大四岁以上,方可“上请”宽恕;若犯罪人年龄在十一岁到十五岁之间,因被欺侮或者是无意中杀人,方可“上请”宽恕。

其他的则不予“上请”宽恕。

这种区分年龄与事由的未成年人犯罪杀人刑罚规定,还是值得肯定的。

03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十一岁到十五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在唐代以后、清代以前,基本就是凉凉了。

而在清代,除非像是“丁乞三案”那样,犯罪人是在遭到欺凌情况下反击杀人。其他的正常情形,基本也是凉凉了。

性本恶也好,还是性本善也罢:有的人,真的是魔鬼。

多说一句:有人说要给邯郸三害以改过的机会,要救赎、要治愈——那么,被残忍虐杀之后深埋在土坑里的那个老实憨厚的少年,就是活该倒霉?

痛失儿子的父母,这一生又拿什么救赎与治愈?

律法应该是保护善良之人,而不是保护奸恶之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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