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山东消费提振年”决策部署,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提振消费信心、稳定消费预期,推动消费全面复苏。在落实好省、市相关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基础上,结合滕州市实际,就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放汽车消费券。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枣庄市关于惠民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枣商务字〔2022〕24号)规定的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省、枣庄、滕州市三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支持消费者在滕州市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报废旧车购置新车并上牌(二手车除外)。

二、发放零售行业、餐饮行业消费券。支持主要商圈、商业街等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鼓励餐饮企业抓住春节年夜饭消费黄金档期,推出年夜饭系列预制菜,扩大年夜饭消费。我市投入360万元发放零售、餐饮惠民消费券,支持滕州市内限上零售行业(含家电)、餐饮行业(含宾馆内餐饮)企业参加,推动零售餐饮消费回暖。

三、加大电商平台培育引进力度。推动我市有实力的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加快引进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电商大企业。对一季度纳入监测统计且实现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排名全省前10位的企业,争取省级政策支持,给予1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网络零售额再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上半年纳入统计且实物网络零售额实现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实物网络零售额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上半年实物网络零售额增长30%的在库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长10%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支持首店引进,丰富消费需求。加快我市引领时尚零售先行领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支持镇街、商圈、综合体等引进全球性、全国性品牌首店。对引进中国首店(含国际、国内品牌)的招引主体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引进山东首店(含国际、国内品牌)的招引主体给予5-10万元奖励;对引进枣庄首店(含国际、国内品牌)的招引主体给予2-5万元奖励。

五、发展连锁经济,打造品牌效应。支持品牌连锁经营,拓宽连锁经营业态、业种,不断拓展经营领域。支持采取直营连锁、特许加盟等方式,推动连锁经营多业态发展,扩大辐射范围,扩大连锁经营企业规模,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对当年统计库内的连锁门店给予1万元奖励,已纳入限上统计的连锁企业,每净增一家连锁门店奖励3万元。

六、支持展会促消费活动。搭建企业与消费者互动交流的一站式服务平台,通过“线上展播+线下展示”的形式邀请媒体、自媒体、微信视频、抖音宣传模式引流,带动展会周边的商业流通,让市民体验便捷、实惠的购物服务,进一步激活市场,提振消费信心。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举办各种促消费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大规模促消费活动,给予活动补贴5-10万元。

七、优化市场供给提升农村消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赶年集、赶大集,组织“品类更多、品质更好、品牌更优”三品货源下乡,丰富农村商品供给种类。推动消费新业态下乡,推动品牌品质消费进农村。引导大型生产零售企业、电商企业下沉农村市场,利用连锁门店、物流仓储设施、前置仓等,开展商品促销、直购代售、家电以旧换新等。支持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大型生产零售企业、电商企业下沉到乡镇及以下市场促消费活动的场地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着力扩大限额以上企业规模。对年度内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批发、零售企业增量居全市行业前五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住宿、餐饮企业增量居全市行业前三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批发市场实现统一结算,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并于年度内纳统的,争取枣庄市政策支持,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此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


来源:滕州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