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现状
为了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拓展资金的投资增值渠道,维护投资者利益,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行了我国第一部《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确立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体系。
取代了过往依靠零散的文件、通知和指示来调整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试点一改期货市场盲目发展、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期货市场法制建设从无到有。
逐步进入全面法制建设的阶段,为市场监督管理和交易所依法自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将期货市场推入规范发展的阶段。
为进一步顺应市场发展,在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较多修改后,2007年2月7日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起实施。
在这一连串的立法中,逐步构建起了我国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基本框架。
第一,树立了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基本原则。
1999年制定的《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是首次为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明确了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为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提供法理基础。
期货内幕交易使得内幕人凭借不合理的交易优势获取利润,严重损害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故而需要法律对其加以规范。
在年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第三条中更是明确的指出期货交易活动中,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二,明确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概念。
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在我国首次明确的提出了内幕信息这一概念,同时分别使用了概括式立法体例明确了内幕倍息的内涵和列举式的立法体例明确了内幕信息的外延。
同年颁行实施的《期货交〗管理暂行条例》更是针对期货市场自身的特定,在附则第条第十二款中明确表述了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的信息。
包括:我国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这为司法实践中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疑是该领域立法的一次重大的实质性进步。
年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沿用了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有关规定,且成为了当下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直接法律渊源。
第三,确立了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主管机构。
199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三定”方案的施行正式确立了为全国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在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
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国家机构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不足
历经了二十余年的法制建设,无论是市场参与者还是司法机关对内幕信息认识都历经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
相较于期货市场初创时,现今的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和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完善。
其一,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原则定位不准。
从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原则上来讲,现行《期货交扬管理条例》确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目前司法的指导原则。
诚然,无论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还是诚实信用原则确实对于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其能否真正做到高屋建范,准确概括期货交场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核心思想和本质精神,则实应仔细商榷。
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活动也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
因此,其必然秉承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精神。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崇尚的是经济主体的充分自由和经济主体合法利益的有效保障。
期货市场自然也应将这两项指标奉为圭臬。
公开原则的核心是市场信息的有效透明和有效传达,其主要是依靠市场的监管主体将与期货市场交易活动有关的各项信息通过法定方式传递给广大投资者,本质上更多的是强调主管机关工作的能动性。
公平原则的内在实质是经济主体竞争机会的公平分配,其主要是依赖市场监管主体通过各项市场交易制度保障投资者平等的竞争机会,实质上也是强调主管机关工作的主动性。
公正原则的本质是交易成本的杠杆作用,其主要是通过事后市场监管机关的有效增加违规交易的成本以促使所有交易者合规交易,关键也是在于强调主管机关的工作的积极性。
我国的行政机关有着强大的历史传统,权力也有着滥用的天然倾向。
仅仅强调和依赖权力,实难以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权利本位思想。
尤其作为期货市场和期货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更应旗帜鲜明的凸显投资者的核心地位与经济自由的本位思想。
因为对于市场而言,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信心是市场的生命和源泉。
为了更好地鼓励期货市场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期货法律体系保驾护航的功效,更好地完成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工作,就不能舍本逐末,就应当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指导期货法制建设的基本精神。
其二,期货交易内幕信息构成要件不合理。
从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的构成要件上来讲,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附则第条第十一款的规定,期货内幕信息应当具有价格敏感性和未公开性两大特征。
未公开性无疑是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核心要件之一。
如果信息一为市场所广泛消化,任何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依据所获得的信息作出投资选择,自然就不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
但是,将价格敏感性定位为期货交扬内幕信息的核心要件,却有待商榷。
首先,虽然短期的价格波动确实是期货交易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进场交易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这也仅仅是重要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和决定性的标准。
有些内幕信息的影响并虽然不会在短期内对相关期货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但是会对投资者决定是否进场交易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比如公司的未来前景、商品的中长期需求、投资市场的总体环境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中长期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其次,价格敏感性的标准难以判断,因为它必须考虑内幕信息在公幵前后证券价格是否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若内幕交易已在信息公开前被揭发,那么裁判者将难以判断“是否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问题,这是不利于对内幕交易的防微杜渐,只能亡羊补牢,无疑对市场信心会造成极大的打击。
最后,在救济问题上,如果采用“价格敏感性标准”,那么受害者必须证明该信息的披露或不披露会不会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且必须证明信息与价格之间存在必然的因素关系,然而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很多,很难断定价格与该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无疑加大原告的举证责任,减小了原告可以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概而言之,采纳价格敏感性作为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要件无疑将会给司法认定和受害人救济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障碍。
另外,仅有这两个要件,还将面临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其一,对于期货市场未来走向的预测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其二,谣言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其三,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司法认定机构权责不清。
从我国期货交易内藉信息司法认定机构的体制上来讲,依据《期货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期货管理机构实质上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同时,我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能: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另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交易行为也具有监管权。
当期货交易所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此外,依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期货交易的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由此可见,在我国期货市场中,对期货违法行为的认定权限分别由我国的期货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行使,二者的权限是既有所区别又相辅相成的。
其一,我国对全国的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进行管辖和最终的认定。
当市场主体出现违反期货法律禁止性条款的行为时,期货监管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行为加以认定。
并可以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罚、对违法主体视情节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等处罚。
其二,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授予期货交易所制定和执行期货交易所违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的权利,期货交易所具有查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的职权。
交易所对所属会员和客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须建立在对会员和客户的禁止行为进行认定的基础之上。
因此,对于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的禁止行为,一样具有认定的权力。
其实,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对禁止行为的认定有着广泛的权限,并且级别较高,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对全闽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的监控。
期货交易所只能在《办法》规定的特定权限内对会员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的禁止行为进行认记,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范围较小,处于从属地位。
其分工上还是比较明确地,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屮由于掌握了期货交易所主要领导的人事任免权,导致了期货交易所在具体业务中往往会丧失独立自主的意识。
此外,2003年年初,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2条规定,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
年年初,最高法院又下发《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6条重申,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法院在处理涉及期货内幕交易的案件时也参照上述文件进行处理,这种前置程序无疑对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造成了极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