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将房产留给外孙三个女儿不认:母亲不识字,遗嘱有效吗

不识字的老人留下一份遗嘱,有效吗?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全家为遗嘱是否有效对簿公堂。

陆阿婆育有四个女儿,丈夫去世数年后,涉案老房开建。之后多年里,陆阿婆一直和大女儿一家生活在老房里。2013年,老房拆迁,陆阿婆获得了一套安置房。2015年,陆阿婆立下遗嘱,表示要将名下这套动迁房遗赠给外孙邓先生,其他子女不得争执。

安置房交付后,一直由邓先生管理。2020年8月,陆阿婆离世,邓先生继续以自己的名义与租户签订了租房合同并收取租金。然而他的三个姨妈明确反对房子归邓先生所有,于是邓先生将父母、三个姨妈和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决遗嘱有效,确认动迁房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证。

邓先生的父母表示,老房是夫妻二人出资出力建造的,且房屋拆迁后,母亲一直跟随他们居住,同意把房子给儿子。

三个姨妈则认为,涉案遗嘱是代书遗嘱,母亲是文盲,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之外不识字,根本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内容,因此遗嘱应属无效。即便有效,邓先生也未在知道受遗赠的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她们主张该动迁房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姐妹四人各自享有25%的份额,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并未限定自然人必须具备何种文化程度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即便陆阿婆不识字,也不能等同于其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或否定其可以立遗嘱的权利。同时,陆阿婆的遗嘱原件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据此,法院认定陆阿婆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邓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邓先生虽然没有直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告知接受遗赠,但是也没有明确的拒绝受遗赠行为,而是在遗赠人去世后参与了遗赠房屋的管理,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足以认定邓先生已经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考虑到陆阿婆长期与邓先生一家共同生活,邓先生及其父母对陆阿婆尽到了赡养及照顾之责,浦东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房屋归邓先生所有,并由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该房屋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