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小丽婚后自愿为丈夫偿还对方婚前欠下的债务,因债务无法还清,迫于无奈选择离婚,现在小丽希望拿回自己替夫偿还的数十万元,因为没有签订借款协议,能否要求丈夫归还已还债务?
案情
小丽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子,美满的日子原本刚刚开始,晴天霹雳,丈夫告知小丽自己婚前在外欠了40万元债务。小丽为了刚出生的儿子,且丈夫有不错的工资收入,愿意与丈夫共同把债务偿还了,还同意丈夫向小丽父母借了好几万元,希望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
满怀好意的小丽每月主动把微薄的工资给到丈夫,谁知丈夫是一匹白眼狼,把小丽的钱拿去还债,自己的工资大部分给了原生家庭,5年过去了,小丽质疑债务为什么一直还不清,才知道丈夫原生家庭有很大的经济问题,而且,还债似乎是无底洞。
伤心欲绝的小丽选择了结束不断向自己“吸血”的婚姻。小丽的丈夫同意协议离婚,但并没有把曾经要小丽的钱还给她。小丽无奈下只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丈夫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离婚后由丈夫自行承担。同时,小丽希望律师支招能够多分夫妻共同债务。
Felix的法律观
小丽希望丈夫能够出具借据,丈夫不同意,如果起诉离婚,由于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事实,即便有每月的工资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但没有认定借贷关系的思想内容,法院可能认定为一方自愿为另一方偿还的债务,事后反悔的,提出追索已还债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受胁迫或者迫于无奈为另一方偿还的债务,比如债权人直接找到小丽要求小丽偿还,小丽迫于无奈偿还了,可以主张丈夫归还债务金额。
那小丽能否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不好意思,订立婚姻过程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欠债的事实,并不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小丽不能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小丽没有与丈夫订立婚前协议、忠诚协议之类,如果订立了,能否规避为夫还债的钱要不回来的窘况?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一方所付的债务,且所付债务并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偿还,另一方在没有迫于困境自愿偿还的,应当认定为一方自愿为另一方偿还的债务,事后不能要求另一方归还。
本文由@Felix的法律观 原创,原创文章超过10万字,站在劳动者角度剖析劳动权益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