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居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进一步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解释二》着重聚焦一系列社会广泛关注的疑难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权属界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方的处理、抢夺或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责任,以及通过离婚手段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等。本文就《解释二》中的焦点,结合相关法律与实践案例予以解读。

一
规范离婚财产分割中
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处理
相关案例
2018年11月,徐某的父母以全款购买了涉案房屋。2019年4月樊某与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20年7月,徐某的父母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樊某和徐某二人名下。2023年,樊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一半房产份额。徐某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樊某无权参与分割。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价值为300万元。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涉案房屋归徐某所有,并参照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判决徐某补偿樊某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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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受赠的财产,除非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我国,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一种常见现象。若仅以“赠与合同中是否明确表示”作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个人财产权益与家庭和谐稳定之间的矛盾加剧。因此,考虑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特殊背景,当婚姻关系解除时,父母当初出资的基础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比如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照顾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合理平衡。
法条链接
《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二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曹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在2018年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向曹某转账共计60万元。李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曹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60万元。曹某辩称,王某转给她的部分款项已经用于消费,不应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曹某,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曹某应当返还其实际收到的款项。对于曹某主张的部分款项已经消费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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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夫妻一方的赠与合同纠纷时,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的判定标准也相对统一。《解释二》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进一步强调了司法实践中秉持的原则。同时,《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之间对过错方的惩罚性规定:在夫妻内部分割或离婚财产分割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可能少分或者分不到财产。这一规定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
法条链接
《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行为作出规制
相关案例
2015年,吴某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21年6月,二人育有一子,全家人一直共同生活在a省。然而,由于家庭矛盾未能妥善解决,2023年4月,吴某擅自将儿子强行带到b省。为此,赵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吴某将儿子送回原居住地,并禁止吴某再次抢夺或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抢夺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亲子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吴某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孩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吴某实施任何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赵某监护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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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当夫妻之间发生家庭矛盾,夫妻一方为了在离婚中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采取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尤为突出。《解释二》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再次强调了司法实践中秉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获得更好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解释二》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释二》的实施,为婚姻家庭中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 源|普陀区司法局
编 辑|冯小瑜
责 编|袁 琳
审 核|徐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