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民主制度一样,只是人类在诸多制度中权衡利弊不得已的抉择;婚姻幸福的另一面无可避免的是个人自由意志的削减。”婚姻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看似我们可以自由选择相守一生的对象,但事实上却受到诸多因素的束缚,尤其是在思想观念落后的农村里,老一辈更是将婚姻看作传宗接代的工具。
2006年发生在安徽的这起震碎三观的旧案,就让我们看到了老一辈人对待婚姻的随意与荒唐态度。弟弟的新娘在新婚之夜被亲哥哥调包,公公婆婆却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凭这段不该发生的姻缘将一名女子送入婚姻的坟墓,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那么这起案例的背后到底有何隐情呢?
岳某青出生在安徽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虽然没读过多少书,但是成年后去到了大城市打工,也见识到了更大的世界,眼界开阔的同时还结识了自己想要相伴一生的女子桂某。两个人同在一家工厂做工,一天天相处下来很快互生情愫,没过多久就彼此确定了关系。
由于感情稳定,两个人眼看着已经开始商量的结婚的事宜,岳某青更是满怀欣喜地将桂某带回了老家,见自己的父母。岳家父母虽然对桂某这个媳妇满意不已,但欣喜的同事却也露出了愁容,原因就在于当时岳某青上头还有一个年近三十还未成婚的哥哥岳某林。
生得不如岳某青清秀、资质平平也就算了,还好吃懒做、毫无本事,村里根本就没有好人家愿意将女儿嫁给这样一个混混,一直以来可谓是让岳家父母伤透了脑筋。眼下岳某青身为弟弟却比哥哥早一步结婚,按照当地的习俗是要被人说闲话的,但二儿子的心意已决,夫妻俩又没有理由拒绝,只好默默点了头。
结婚的日子定在了5月份,岳某青为了自己的婚事忙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岳家父母却没有办法把心思全部放在二儿子的婚事上,毕竟眼下大儿子的婚姻问题才更让他们头疼。随着婚期一天天临近,夫妻俩的心情变得越来越焦急,“如果结婚的是大儿子该多好啊!”夫妻俩的脑海中此时已经冒出了这样的念头。
想着二儿子条件这么好,以后再找一个媳妇也不成问题,而大儿子这样的条件,靠自己找到老婆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夫妻俩做出了一个荒唐的决定:让二儿子把这个媳妇先让给大儿子,只要稍微使一些手段,等到生米煮成熟饭他们再不愿也只能接受。简直就是把婚姻当成了儿戏,但他们竟还为此“绝妙”的主意沾沾自喜。
夫妻俩先是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让二人延迟领证,等到婚礼当天,一切仪式都顺利办完后,特意安排亲友将两位新人灌醉。等到宾客们都散去后,又将二人从婚床上强行分开,合力将二儿子抬到其他房间后,将大儿子推了进去。就这样,醉酒后的桂某与岳某林发生了关系,而本该是主角的岳某青则昏睡了一整夜。
直到桂某第二天一大早清醒过来后,睁着迷蒙的睡眼看清躺在自己身边的男子不是岳某青,才尖叫着从床上坐起。而此时的岳某青也在听到桂某的尖叫声后惊醒,冲进房间看着眼前的一切,顿时明白过来桂某遭遇了什么,怒不可遏之下当即就挥起拳头朝着岳某林的脸砸去。
岳家父母见情况不妙,及时出现拉住了岳某青,并一一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岳某青看着眼前丝毫没有悔意的父母,内心满是痛苦与难以置信,他虽然对桂某满心愧疚,但却没有办法在父母与心爱的女子之间做出选择,于是做出了一个懦弱的选择,头也不回地离开了这个让他失望的家,只留下孤立无援的桂某。
桂某自然不会接受与一个自己丝毫没有感情的男子结为夫妻,但面对岳家父母的苦苦哀求以及死缠烂打,竟然真的被留了下来。她本来是想等到岳某青回来后,向他讨回一个说法,然而还没等到岳某青就得知自己已经怀孕了的消息。桂某不愿扼杀肚子里无辜的孩子的生命,无奈之下只能在岳家将孩子生了下来。
为了孩子这一待就是五年的时间,五年来岳某林作为孩子的父亲从来没有尽到过自己的责任,一切事务都是桂某在操心,好在她也从没把岳某林当成自己实实在在的丈夫,二人自然也没有领过结婚证。等到孩子一天天长大后,桂某觉得已经到了自己离开的时候了,便向当地的法院进行了求助,想要和岳家彻底断干净。
然而二人在男女双方不属于完全自愿的状态下结合的婚姻,其实并不被法律所承认,况且也没有领过结婚证,也就是说桂某想要离开随时都有离开的权利,并不受任何的限制。因为《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只不过桂某生下的孩子却并不只属于她一人,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孩子属于非婚生子,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岳某林作为孩子的父亲也有抚养的权力和责任。最后,桂某在2011年9月顺利离开了岳家,只可惜在岳家父母的坚持下,她没有办法带走自己的孩子,只能被迫接受与孩子分隔两地的结局。
这起案例到这里也就走向了尾声,桂某无疑是不幸的,遇上了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男子,摊上了这样一个荒唐愚昧的家庭,陷入了难以自拔的婚姻困境,落得了这样一个悲剧收场的结局,实在是让人惋惜。也希望所有人都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婚姻不是交易也不是儿戏,强人所难的婚姻注定不会得以善终。
(《震碎三观的旧案:弟弟新娘被亲哥哥调包,公婆却睁只眼闭只眼》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本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