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里,夫妻一体,双方自从缔结了婚姻关系,就是一家人,既然是一家人就不能说两家话,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了经济共同体。夫妻之间的钱款往来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之间的“婚内借贷”法律上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基本案情
邱成与杨珍已经结婚五年,妻子杨珍作为人民教师收入虽然不高,但非常稳定,加之生活中精打细算,俩人的生活还算和美。丈夫邱成原来供职于地产公司,受疫情影响行业经历寒冬被裁员,自此一直赋闲在家,去棋牌室打牌消磨时光,后在外欠下高利贷两万元,债主找上门,迫于无奈,在邱成向杨珍出具两万借条的前提下,杨珍将款项打给了他,自此,二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2021年11月,杨珍向法院提起离婚,并要求邱成归还上述欠款。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形成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夫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婚内借款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二、“婚内借贷”只要符合下列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夫妻之间订立有借款协议;
由于夫妻身份的特殊性,双方钱款的往来非常频繁,要说清是借款的性质,需要提供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书加以证明,这也符合民间借贷的要求。
(二)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即:必须符合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夫妻一方的情形。
(三)借款的用途是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一方借款没有使出借的一方获益,这是判断“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才会支持返还的请求。
(四)在离婚时提出
单独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法院不会支持,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就婚内的借款,一并要求对方偿还。
三、实践中,为避免出现“婚内借贷”说不清的状况发生,夫妻双方还可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前和婚内各自的财产财产归各自所有。该协议可以证明双方经济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既然双方不但人格独立,财产更是独立的,如果发生了“婚内借贷”的事情,那么一方就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主张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