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杨然)1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推动武汉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幼儿园配套建设规模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对于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旧城区改建)类项目,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193平方米。
根据《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负责建设。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含开发区、长江新区、东湖风景区)教育部门。区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12月28日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63号)同时废止。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