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换汇额度不足,有“好心人”表示愿意协助换汇,本以为遇到“热心肠”,不料却陷入了一场精心策划的陷阱中,白白损失钱款6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蔡某某、汪某某提起公诉。
2024年7月,许女士匆忙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银行换汇时结识蔡某某,聊天中提及自己换汇额度不足,蔡某某便主动表示有换外币渠道,双方添加微信约定换汇时间。
到了约定的日子,蔡某某带着两名“协助换汇”的“兼职人员”与许女士碰面。所谓的“协助换汇”其实就是使用他人名下银行卡办理换汇业务。许女士将装有现金的背包交给两名“兼职人员”,由他们通过个人账户在银行柜面兑换外汇。其中一人顺利兑换部分现金,另一人却突然告知许女士忘带身份证,无法换汇。正当许女士整理好已兑换的外币准备离开时,发现一名“兼职人员”拿走了装现金的背包。
她立即询问蔡某某并一起寻找,结果背包没找到,蔡某某也消失了。许女士这才意识到,蔡某某一伙以忘带身份证为由,趁她不注意偷走了未兑换的现金。
2024年8月1日、23日,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汪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同年11月28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各犯罪嫌疑人。
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事先联系被害人许女士,约定至本市某支行协助换汇。2024年7月12日,蔡某某伙同汪某某、徐某某,按照事先预谋,由徐某某正常兑换一半现金吸引许女士注意,汪某某则趁其不备,直接将装有另一半现金的黑色背包拿走。许女士发现后,蔡某某假意帮忙找人,实则趁机逃离现场,之后三人汇合,将窃得的人民币6.2万余元分赃并挥霍一空。
检察官认为,虽然蔡某某、汪某某等人以协助换汇为由,欺骗许女士,该手法看似诈骗,但事实上转移钱款是通过秘密窃取方式完成。许女士将装有现金的背包交由蔡某某、汪某某等人的目的是让其兑换外币,犯罪嫌疑人趁许女士整理外币之际,直接将装有现金的背包拿走,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5日,静安区法院以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换汇要通过正规途径,选择银行或者其他官方指定机构办理,切不可轻信换汇“黄牛”所谓的“不限额度”“优惠汇率”等说辞。所谓“私人换汇”,往往打着“优惠汇率”“快速代办”的幌子,实则暗藏各类陷阱。犯罪分子常以收取钱款后“拉黑消失”,或采用“调包盗窃”方式卷走资金。即便私人换汇成功,也可能存在风险,因为这些换汇资金极有可能来自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一旦参与其中,个人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人”,不仅自身财产可能遭受损失,还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人们对银行等正规场所的信任,在这些地方物色目标,以看似合理的借口接近被害人。他们精准抓住部分人员想要绕过正规程序的繁琐环节、快速获取利益的心理,设置各种陷阱,引诱人们上钩。谨记!“三不”原则:不轻信“优惠换汇”广告、不随意委托他人代办换汇业务、不透露个人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若发现非法换汇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共同维护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