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因为一份对学生的处理文件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而冲上了热搜。
平时不怎么显山露水的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这一次总算大大地露了一下脸。那么,这份文件涉及到的是一件事呢?为什么会引起网友们高度的关注和热议呢?
原来,是一位大学生的电动车被学校的保卫处查收了。这买着电动车,却想不到骑,确实也是很别扭的一件事。这位大学生觉得很是憋屈,就私自进入学校8号宿舍楼附近,从电动车保管处拿走了被查处的违规电动车。
而就是这一个行为,就被学校定性为涉嫌偷盗电动车,并且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那么,这位同学的行为是不是涉嫌偷盗呢?显然,这是学校在夸大其词。
盗窃罪从主观故意上来说,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位学生的电动车被学校保卫处查收,但查收也只是让学生对电动车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卫处并不对电动车具有所有权。
这也就是说,尽管保卫处被这位学生的电动车进行了限制,但是本质上并没有发生物权的转移。换言之,即便这位大学生的电动车是在保卫处被曝光,但是这辆电动车还是这位大学生的。
正因为如此,即便是学生推走了自己的电动车,也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他拿走的是自己的电动车。
但是,这种行为属不属于盗窃呢?这应该算是一种违法行为的,一个简单的道理:你的摩托车或汽车被交警拖走暂扣,你拿备用钥匙去把车子开走,请问这算不算盗窃?你再用扣车单去找交警赔偿,这算不算诈骗?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争论热烈,有网友对于大学的做法表示认可——
“第一,没有任何定罪,他违反的是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由“学校保管的”,那么在被查扣时,该生可能默认了学校的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和采取报警措施。 第三,从学校处偷拿回自己的财物,这样属于行为,虽没有涉及法律方面,但是涉及违反的是单位的规章制度,那么学校按因处分也没问题。”
“你的东西在被扣期间物权发生了转移,在被扣期间发生损坏是需要扣车部门负责的,自己偷走了自己的车也属于盗窃。”
“大家都在反问保卫科有没有资格查扣电动车,你把电动车换成宿舍用的高压锅,就好理解了。只要是在学校范围内,违反学校纪律,可能影响他人安全,保卫科就有权利查扣。 查扣期间,如果你电动车不见了,你是有权利让保卫科赔的。所以你私自取回,学校处分你,正常。就好像,老师把你的高压锅收了,放在她的办公室,你偷偷潜入去取回来。我不觉得这两件事有啥区别。 最后,学校说你“涉嫌”偷盗,你可以去告学校的涉嫌名誉侵犯。但是,处分你,没毛病。”
这些网友的分析没有什么错?因为你是在校园之内,学校有权力用自己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学生。
而在学校范围内,只要是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就有权来处理你,以保证教育教学和学生校园内生活的需要。作为学校,他们确实有这个资格,也拥有这样的权利。
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他们认为学校在处理这件事上并没有错,是应该被认可和肯定的。
而更多的人则对学校的做法嗤之以鼻,他们认为学校这样做就是为了私利,而保卫处不是执法机关根本就没有扣留车辆的权力,因此,学生就是私自开走自己的电动车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保卫处违法在先,学生怎么就不能和它针锋相对呢?
“山东科技大学,对学生骑电动车的处理结果跟文章中的有异曲同工之妙,拉出校门锁车,想要车需要写保证书,通报学院然后记过,失去评优评先资格。针对电动车的一切措施都是为了给校内公交和校内共享电动车服务,校内公交1元一次,定点上下车,时间上不准确,校内共享,15分钟内3元,超出另算。现在的大学也差不多成了一门生意,学生就是圈养在校园内的猪,随时可宰割。”
“一直很好奇,学校管理制度是不是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制定,还是它完全可以忽略中国法律来制定校规和管理制度?”
“学校为什么扣留电动车,没牌?这是交警的事。学校不让骑电动车?可以阻止学生骑电动车进入校门,而不是扣留学生的私人财产,学校也没权力扣留他人的私人财产,当然,如果学生同意学校保管也是可以的,但是学生是不同意学校代为保管的。”
“查封扣押他人车辆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大学不具有这一权力,其扣车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大学生自行取回并未侵犯大学对车辆的合法占有权。因此大学生的行为不具有客观违法性。”
确实,学校的保卫处是没有资格扣车的。既然他们连资格都没有,那么又何来拿回自己的车子属于偷盗一说呢?而网友们质疑最大的就是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从学生头上薅羊毛,那就真的太过分了。
而从上面正反面的分析来看,学校对这位大学生处以严重警告的处分实在是有些过分了。难道就是因为这位学生没有按照你的心意走,你们就要杀鸡儆猴吗?这样的做法不让人寒心吗?
亲爱的读者,对于大学生拿回被保卫处查收的车辆,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这件事,你有什么想要说的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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