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后,在本单位用不上,“挂”到别的公司,一年能拿不少钱。这在以前是“常规”的操作,现如今不灵了。
不久前,住建部发布建督罚字〔2023〕23号处罚决定书,一名在天津某建材公司工作的建造师Z某,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贵州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认定“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为此,Z某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依法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可以撤销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Z某在天津某单位工作期间,又在贵州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即俗称的证书“挂靠”行为,被认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被撤销注册,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