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怀孕接诊医生强制报告!近日,由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一案开庭审理。让人没想到的是,李某某的落网竟与当地医院的一名妇产科医生有关。
今年2月,宜阳县公安局接到了该医生的报告,称其在为一名13岁女孩检查身体时,发现女孩已经怀孕,疑似遭受性侵害。公安机关、检察院一同开展调查取证等,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1.成立奸淫幼女不要求违背幼女意志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及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强奸罪可分为两大类,分别为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者的区分标准是受害者年龄,当受害者年龄不足14周岁时,行为人属于奸淫幼女。
对于强奸妇女这一类,要求行为人违反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受害者性交。对于奸淫幼女一类,则没有强迫性的要求,没有违背幼女意志的要求,幼女“自愿”与否,不影响强奸罪成立。
那么,为什么对于奸淫幼女这一类强奸罪不要求违背受害者意志呢?这是因为法律推定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不具有“性同意”的能力,因而其所谓性同意也是无效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幼女心智尚且不成熟,需要法律特别保护。因此,在前述案件中,医生只要发现13岁女孩怀孕,基本就可以确定其中一定存在犯罪事实了。

2.何为“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来源于《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其目的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述文件明确规定医护人员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那么,都有哪些主体具有报告义务呢?具体而言,主要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公职人员等范围较为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的范围则比较模糊。其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如: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都属于这个范畴。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又是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成年人的责任所在。因此,若是广大网友疑似发现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务必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