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大追捕(购买、养殖外来入侵物种违法吗?)
抽干了一湖水,忙活了一个月。最后竟然只为抓两条鱼。一大一小,一公一母。大家认为值吗?陈律师认为,值!太值了!汝州这次“世纪大追捕”为的可不是普通的鱼,而是凶猛的外来物种----鳄雀鳝。
关于本次世纪大追捕,陈律师有几点看法:
1.到目前为止,鳄雀鳝还不在我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中,所以从法律上讲鳄雀鳝不是外来入侵物种。因此,众多新闻报道所称的“外来入侵生物”,描述的有些失实。
2.既然鳄雀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外来入侵物种,自然不适用我国针对外来入侵物种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等。也就是说不单是养殖、销售、购买不违法,就连能否追究鳄雀鳝的释放者、丢弃者的法律责任都难说。因为《刑法》规定的罪名是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而不是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罪。
2、再者,即使找到违法者,如前所述,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行政责任是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是,连政府部门要抽干湖水来捕捞鳄雀鳝,放生的人自己又有什么能力自行捕回?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真的能覆盖大动干戈捕捞鳄雀鳝的实际成本吗?除了捕捞成本,还有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成本呢?
最后,我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法律的执行力就会大打折扣;只禁止放生的末端环节,不禁止获取外来入侵物种的源头,同样会使法律的执行力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