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新合同
(1)可明确区分
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可明确区分
(未转让商品=未履约部分商品+新增商品)
(2)反映单独售价
新增商品反映单独售价,≈市价。
(因为市场变化、销售费用等导致售价的正常调整,也看作反映单独售价。)
(3)新合同,不做账
原合同不变,
合同变更部分=新增商品部分=新合同,
新合同不做账,将来履行合同时做账。
~
(假如有新增商品,原合同不变,合同变更部分=新增商品。
假如没有新增商品,原合同终止,合同变更部分=未履约部分商品。)
~
②合并为新合同
(1)可明确区分
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可明确区分
(2)不反映单独售价
新增商品不反映单独售价,<<市价。
(新增商品远远小于市价,说明原合同已转让商品有瑕疵,针对单一客户的新增商品降价是一种补偿。)
(3)合并为新合同,加权平均单价
原合同终止,
合同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新增商品部分=合并为新合同
单价变为加权平均单价
~
③原合同组成部分
(1)不可明确区分
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不可明确区分
(2)原合同组成部分,重估履约进度
合同变更部分=原合同+新增商品部分=原合同组成部分
重估履约进度,调整当期收入,差额太小不追溯调整,一般是建筑业。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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