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合同变更


①新合同

(1)可明确区分

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可明确区分

(未转让商品=未履约部分商品+新增商品)

(2)反映单独售价

新增商品反映单独售价,≈市价

(因为市场变化、销售费用等导致售价的正常调整,也看作反映单独售价。)

(3)新合同,不做账

原合同不变,

合同变更部分=新增商品部分=新合同

新合同不做账,将来履行合同时做账。

(假如有新增商品,原合同不变,合同变更部分=新增商品。

假如没有新增商品,原合同终止,合同变更部分=未履约部分商品。)

②合并为新合同

(1)可明确区分

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可明确区分

(2)不反映单独售价

新增商品不反映单独售价,<<市价

(新增商品远远小于市价,说明原合同已转让商品有瑕疵,针对单一客户的新增商品降价是一种补偿。)

(3)合并为新合同,加权平均单价

原合同终止,

合同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新增商品部分=合并为新合同

单价变为加权平均单价

③原合同组成部分

(1)不可明确区分

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不可明确区分

(2)原合同组成部分,重估履约进度

合同变更部分=原合同+新增商品部分=原合同组成部分

重估履约进度,调整当期收入,差额太小不追溯调整,一般是建筑业。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合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