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富二代?丢人又丢财!

【案件回放】

刘某是某汽修厂的一名修理工,其在汽修厂工作的过程中认识了以一群收入较高的“富二代”,逐渐养成了花钱奢侈的习惯。刘某十分羡慕这群朋友都能交到心仪的女友,于是心生一计,在互联网上营造“富二代”人设,以此事实诈骗。刘某在交易平台上谎称自己经济状况优渥,从事体面职业。在与女网友交往一段时间,获取被害人信任之后,刘某则开始以豪车需要维修、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经查明,刘某以此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六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刘某在互联网上注册社交账号,谎称自己经济状况优渥,从事体面职业,以此吸引被害人注意。后刘某选取家境好的女网友进行交往,在交往一段时间且获取被害人信任之后,刘某则开始以豪车需要维修、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六十万余元。故刘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网络信息有真有假,一定要注意分辨,切勿轻信他人的“人设”,盲目进行转账,否则可能“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