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和平年代,还是战争期间,消防不可或缺;有人据此设问,“什么是对消防员最好的致敬”。在作者看来,除了给牺牲的消防队员依法评定为烈士外,解决消防员的编制问题是最好的致敬。
今日法律问答:向消防员致敬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之一;由于“大公安”不符合特定群体的利益:
税警的设立,多数人不能偷税,且地方收税人员不能评价为公务员编制;基于特定的原因,我国垂直的侦查系统不能得以设立但多数“大国”有垂直领导的侦查机构,如:美国、俄罗斯等国家。
受上述认识影响,在历史上,“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主要由消防武警,或者部队承担,而“实行消防监督”主要是公安机关管辖;因消防部队的编制属于部队,在灭火救灾中,遇有消防员牺牲的情形,一般能认定为烈士。
有人或许要问,消防改制为何没有将“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消防员纳入公安系统?在作者看来,除了上述原因外,主要还有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消防员有年轻化的要求,如:对体力有一定的要求;整体纳入公安系统,年龄大的消防员无法安排。
二是,与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样,地方公安机关的编制也是从设立时确定;在地方编制管理工作中,多数人没有认识到前述规定,将合同编民警转为正式公务员。
受编制的影响,改制时,消防员没有纳入公安系统;但边防武警整体改制为公安,如何解决消防员编制似乎成为“难题”。
人民警察法中的消防部队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对上述难题已进行了“规划”。例如,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法人包括两类,分别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如:教育、医疗机构可以评价为特别机关法人。
但由于教育和医疗机构事实上营利化,多数学者没有将前述机构解释为特别机关法人;消防机构则不同,如:灭火不能营利,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消防队完全可以评价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
有特立经费机关并不一定是行政编制,如: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城乡建设的行政机构为事业。
消防可以评价为城乡建设的一部分,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地方政府可以将消防纳入事业编制;什么是对消防员最大的致敬?
民法典中的消防员
在作者看来,解决他们的编制应当是最好的致敬!可以预见,随着退休实行“单轨制”,消防员纳入事业编制并不是非常“遥远”;正常的社会,不能让特定群体“既流血,又流泪”,社会应当向消防员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