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者报销用血费后,还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吗?

2024年01月18日18:40:55 国际 2524

​无偿献血者被车撞伤,送医院救治过程中产生用血费用,根据献血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用血费用可以向当地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报销。那么,用血费用在报销后是否还可以向承担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主张赔偿呢?贵州省检察院日前办理的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无偿献血者被撞伤

主张用血费用起纷争

2018年1月4日,银白高速贵州境内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在救援车施救的过程中,文某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撞上了救援车及等在路边的事故车司机袁某松等人。袁某松因伤势较为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某高速大队认定,文某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松等人不承担责任。

事后,袁某松将文某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贵州省湄潭县法院,请求判令文某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不含已经垫付部分),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其第一项诉请的损失予以赔偿。经湄潭县法院开庭审理,确定袁某松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14万元,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袁某松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标准和赔偿金额不服,上诉至遵义市法院。

原来,在救治过程中,袁某松因伤势严重用过血,而作为一名献血志愿者,袁某松曾多次无偿献血,根据我国献血法等法律规定,袁某松在受伤后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在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获得报销。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已经报销,袁某松不能再获得赔偿。

“因为我是一名献血志愿者,且多次无偿献血,那笔用血费才获得报销。如果我只是一名普通人,那笔费用没报销过,是不是就可以赔偿给我?可是,不能因为我存在善意之举反而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袁某松表示。

袁某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遵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增加了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改判该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4万余元。但认为袁某松因无偿献血而获得报销的用血费用,不属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对该笔费用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袁某松对赔偿金额仍不服,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指定遵义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2020年6月,遵义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袁某松报销用血费用是对无偿献血者的一种福利,而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用血费用的报销使得袁某松在该项费用上并未产生损失,故只增加了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对已获得报销的用血费用仍不予支持。

不服判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袁某松不服再审判决,向遵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遵义市检察院审查后,向贵州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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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贵州省检察院就该案组建了以该院主要领导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办案组全面审查后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无偿献血者报销了用血费用后,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该部分损失作出明确规定,但无偿献血者报销用血费用是基于献血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侵权损害赔偿是基于民法典,属于民法范畴,法院生效判决混淆了法律关系,机械适用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填平原则”,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因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判决也不尽一致,办案组决定将该案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法院判决混淆了无偿献血者报销用血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司法判决认定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将会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福利,变相地由侵权人获得,从而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报销用血费用应该是对无偿献血者之前献血行为的一种奖励,是法定的特有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并不冲突,可以兼得。”

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大家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一致赞成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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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加精准地办理该案,2021年8月,贵州省检察院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卫健委、省血液中心、贵州银保监会的专家以及律师、学者参加。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家在发言时表示,本案焦点是无偿献血者报销用血费用后,能否继续要求侵权人赔偿。目前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判决不一致。贵州省检察院敢于把这一案件作为监督案件和专家咨询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支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袁某松无偿献血是一种无私奉献的行为,她在献血的过程中并没有想到有一天自己会用血。每一名无偿献血者都是在帮助他人,司法判决应该首先保护无偿献血者的利益,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无偿献血。”贵州省血液中心专家还介绍了献血法部分条文的立法精神、当前无偿献血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支持检察机关抗诉,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贵州银保监会专家则认为,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各类凭证等来确定数额的,用血费用已经报销,法院在判决中对该笔费用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经过讨论,绝大部分参会专家都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同时,大家认为,此案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裁判不一致的情况下,具有引领性、指导性的价值。

专家论证会后,为深入了解袁某松的生活情况和精神状态,承办检察官到袁某松家进行了走访。经了解,袁某松是一名医护人员,深知献血对他人、对社会的重要性。从1999年走上工作岗位时起,她就开始参与无偿献血。袁某松的献血证上,留有她24年间的多次献血的记录。

“虽然我的用血费用得到了报销,但那是因为我这么多年不间断地无偿献血,法院判决把这项费用从侵权事故赔偿金里面扣除,我非常不理解。我不能接受因为自己无偿献血,反而减轻了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事故发生后专门看望和慰问我,让我感到很温暖。”袁某松说。

法院再审改判

保险公司应赔偿用血费用

2021年7月,贵州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生效判决机械适用“填平原则”,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生效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无偿献血者造成了不良导向。

2021年8月,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2月开庭审理。贵州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了法庭,宣读了抗诉书,发表了最终的监督意见。袁某松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同时对其他各项赔偿费用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某财产保险公司答辩称,袁某松已报销了用血费用,她没有损失,不应当重复获得赔偿,并对袁某松其他异议事项作出回应,请求法院驳回袁某松的所有请求。

因再审合议庭意见出现了分歧,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22年12月、2023年9月,贵州省高级法院两次召开审委会会议研究本案。贵州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两次列席审委会会议,向审委会委员阐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献血法对无偿献血者在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费用是国家法律、政策对该献血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肯定和褒奖,有利于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无偿献血者可以在献血办报销用血费用,这是无偿献血者与献血办之间根据献血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而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肇事司机与事故受害人之间因侵权责任而产生的另一种法律关系。基于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是否报销,跟本案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多少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关系。把袁某松因无偿献血在献血办报销的用血费用从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中进行扣减,造成了公民无偿献血、侵权者受益的利益分配格局,违背了献血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和采纳。

2023年9月,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松的5180元用血费用属于医疗费,而医疗费用属财产损失范畴,袁某松作为无偿献血者,享有报销用血费用的权利,这是基于无偿献血者无私奉献精神而获得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肯定,属于国家对无偿献血者的鼓励,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所得,不影响其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主张用血费用赔偿。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驳回袁某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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