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吉州森林分局先后接到两名群众报警,称自己在网上购买到疑似“A货”的品牌女包。

接警后,民警立即将该包送至该品牌方专业检测部门进行鉴定,检测结果证实,两人所购买的女包不符合该品牌包的正品生产要求,属于假冒产品。
根据受害者提供的网购信息,民警循线追踪到两家发货的网店,地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具有一定关联性。根据调取网店信息分析研判并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赵某、姜某与费某。

经细致侦查,最终确定该犯罪团伙人员分工、仓储位置及进货、售卖的情况。民警立即兵分两路,赶赴佛山、泰州两地,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姜某、费某抓获,捣毁仓库1处、售假窝点2处,现场缴获假包1000余件,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姜某、费某为牟取暴利,自今年3月份起,从“上家”赵某处购置假包,铺货到自己所经营的网店,打着“代购”“正品”等噱头,以每件30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成功便由赵某进行统一发货。
截至目前,两人共售卖假包4000余个,非法获利4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费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吉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列为网逃,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容来源:吉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