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决定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阎良区于2023年3月29日印发了《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阎政发〔2023〕7 号),组建了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基地)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标志着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拉开序幕。现将我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阎良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2023年5-7月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7-8月开展编制清查底册,8-12月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准备工作;2024年1-4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1-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发布工作。

3
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5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如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西安市阎良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9-81675175)。
特此公告。
阎良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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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暖阳|审核:禾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