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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冯(化名,未成年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移送至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小冯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悔罪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后,拟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但如何进行监督考察却成了难题。
1.确定考察地点:小冯并不在检察机关所在地山西省居住,而是原先就读于陕西省某学校,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毕业,毕业后小冯也不准备回到宁夏自治区某县的家中居住。面对三地均不适合监督考察的难题,检察官与小冯就读的学校多次沟通联系,达成一致意见:发挥小冯在校期间学习的护理专业特长,由学校为其联系陕西省某医院进行实习,并与检察机关共同对其监督考察。确定考察地点和考察方式后,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小冯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个月。
2.远程考察帮教: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学校老师每月与小冯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心理疏导,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利用其专业特长组织他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等志愿服务活动。承办检察官定期通过微信推送普法文章、电话交流等方式对其进行帮教。考察期内,小冯认真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官依法向其宣告了不起诉决定。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检察机关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恶向善,对涉嫌轻微犯罪、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下一步,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司法温度挽救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
来源:长治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