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萌很可爱”何以成为“移动危险源”?——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26日16:12:03 宠物 5405

“很萌很可爱”何以成为“移动危险源”?——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 天天要闻

文 | 本刊记者 胡启航

“很萌很可爱”何以成为“移动危险源”?——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 天天要闻

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饲养动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特别是家犬,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生活内容的一部分。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犬只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精神陪伴的角色。与此同时,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尤其是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协调、统筹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一方面,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来培养饲养人和管理人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意识和习惯。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依法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就文明、安全养犬开展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靠前管理优势,切实避免犬只致损事件的发生。

“很萌很可爱”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

“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我养的狗不会伤人,不需要束犬链”……日常生活中,一些犬只饲养人在小区公共区域不束犬链、任由犬只“撒欢儿”,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外出遛犬。这些犬主人缺乏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比如,携带犬只离家外出时应束犬链、禁止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外出等。此次发布的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饲养人斯某就因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承担了赔偿责任。

该案中,斯某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抓伤。洪某某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斯某携犬出户时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规定,情节严重,故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犬。

洪某某家人将洪某某送往儿童医院就诊,医生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与斯某协商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欧某、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斯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伤,斯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与洪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斯某应对洪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斯某赔偿洪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092元。

实际上,饲养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导致身体受伤。此次发布的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就属于上述情形。

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身体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于危险情形。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万余元。

“这些案例既反映出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缺乏文明养犬自觉性的现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借助这些案例,希望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安全、放心地享受与犬只相处的愉悦。

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

阿拉斯加犬是最古老的极地雪橇犬之一,按照某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生活在该市的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其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及该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万余元。

陈宜芳介绍,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了“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那么,实际生活中,饲养人应如何管理犬只,才能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表示,需要从以下三种情况来考虑上述问题:

第一,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饲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三,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总之,建议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饲养管理动物,携带动物外出时不仅要遵守相关管理规范,而且要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损害。同时,还要提醒大家在外不要随意逗弄动物,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发生。”杜军说。

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法治社会支持依法养犬。犬只致害事件发生后,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毕竟损害已经产生,被侵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简单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划分责任并非‘上医治未病’。防范和杜绝犬只致损事件,应当抓好前端,加强管理,形成合力,切实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陈宜芳说。

此次发布的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审判,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未尽到办理犬只登记法律义务和未履行看管义务的饲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避免了公共场合不特定人群因案涉犬只导致损害,避免了犬只致损后果的发生。在帮助饲养人避免损害责任的同时,也有利于倡导、提醒养犬人士“争做文明养犬人”。

该案中,王某某在某菜市场内经营干货摊,并在干货摊内无证养犬11只,且没有拴牵引绳。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王某某仍未办理养犬登记或拴牵引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劝导王某某,但无效。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制作笔录。同时,联系某动物救援中心,协助将现场违规饲养的犬只捕捉后送往当地流浪犬收容中心。派出所告知王某某陈述、申辩权利等程序后,王某某不陈述、不申辩,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饲养的11只无证犬予以没收。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经责令拒不整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王某某无证养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当地《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王某某所饲养的无证犬,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此次发布的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单位旁听庭审,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加强调解,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协助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即予以履行。

“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合力调解,既解开了当事人的‘案结’,又通过教导饲养人应如何依规养犬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还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有关单位的协同作用,促推相关方面协力作为,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以司法案件‘小切口’推进提升社会治理大篇章,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陈宜芳表示。

在谈及文明、依规饲养动物方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哪些工作时,陈宜芳提示,在养犬方面,很多城市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养犬规范、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和处罚权限,这些规定为文明、规范饲养动物提供了指引和依据。养犬人士应当强化文明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做到文明饲养、依规饲养。同时,实践中仅靠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个人自觉还不够。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加强对饲养行为的监管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文明、依法饲养良好习惯的养成。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尤其是要立足预防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促进动物管理规范的落地落实,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陈宜芳说。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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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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