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2016年7月,被告张国富与原告武小长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被告张国富侵害原告武小长合法土地经营权,致使原告不能继续管理西红柿苗,造成土地荒芜,产生财产损失12250元,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案号:(2018)豫0821执60号
失信被执行人:张国富
性别:男
年龄:61
立案时间:2018年1月9日
身份证号:4108211957****5011
户籍所在地:修武县西村乡桃园村
执行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821民初982号
(2016)豫08民终253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修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国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损失122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为227元,原告负担121元,被告负担106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91-2656857
“造成损失,拒不赔偿,修武西村乡桃园村的张国富,抓紧来法院还款了,大家如有线索,请积极举报!”相关视频
-
18:10
-
28:25
-
26:43
-
21:06
-
38:52
-
12:28
-
11:58
-
12:30
-
11:42
-
8:02
热门分类资讯推荐
热门分类视频推荐
-
0:16
-
3:26
-
2:31
-
1:44
-
2:36
-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