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交强险过期,发生车祸谁买单?

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目的是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交强险到期后没有续保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近日,阿岗中心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小杜与被告小王系阿岗辖区村民。2018年7月,小杜骑摩托车与小王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主要责任,小杜负次要责任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小王诉至法院。

原来,小王因一时疏忽,未及时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导致所投交强险过期。为此,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赔偿,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已不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被告小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本案小王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对投保交强险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其违反规定未及时续保,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小王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则按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进行比例分担,小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杜自负30%的责任。

链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醒

希望广大车主以此为戒,购买车辆时注意车险的生效时间和到期时间,并按时续保,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罗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