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未购买交强险,要按照交强险优先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与被告揭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李某受伤治疗花费26715.15元。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驾驶机件不符电动摩托车,进出道路时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李细梅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揭某驾驶机件不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揭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揭某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裁判】根据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揭某驾驶的电动车为电动摩托车,即超标电动车。虽然现有政策未强制要求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交强险,但是由于超标电动车速度较快、重量较重及安全隐患大等,超标电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隐患和损害较国标电动车更大,为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权益,超标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购买交强险,而且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超标电动车购买相关险种提供了渠道,超标电动车所有人不论从降低自身损失还是从保护第三者权益而言,都应积极购买交强险,否则受害人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得到赔付理应支持。本案被告揭某案涉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