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只突然扑来的恶犬咬伤并进行拖拽,家长闻讯赶到将恶犬驱离后随即将女童送医,但女童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殒命。
9岁女童上学路上遭恶犬“锁喉”
11月21日7时40分左右,家住曲阳县崔古庄村的9岁女童玲玲(化名)生命在那一刻永远定格,地点就在除去节假日她每天都要走的上学路上。
“孩子太可怜了,那两只大狗太可恨。”崔古庄村村民告诉燕赵都市报记者。
玲玲就读于崔古庄村小学三年级,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玲玲是家里的老三,往常她都是和姐姐一同结伴去学校。但是事发当天,玲玲的姐姐因为要做值日需要提前到校,因此玲玲只得自己独自去学校。
为了孩子的安全,玲玲妈妈每天都会送孩子们一段路,瞅着孩子到了学校门口再回家。事发当天,玲玲的母亲照常去送玲玲,看着玲玲就快要到学校了,才转身回家。然而悲剧就在玲玲母亲转身之后发生。
当玲玲独自走在上学路上时,两只恶犬突然蹿了出来,其中一只黑色恶犬咬住了玲玲的脖子,玲玲试图挣扎却无法摆脱,发出了撕心裂肺的哭声。经过的学生见此情景赶紧跑到学校求援,听到这一消息的玲玲姐姐急忙赶来,搬起石头投向恶犬企图吓走恶犬,但没有成功,只好跑回家中求助父母。
玲玲父母赶到现场并赶走恶犬,立即将玲玲送往医院,然而玲玲却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两只狗都是大型犬,应该是扑上去咬住了孩子的脖子,脖子几乎被咬断了,头部也有伤,太惨了。”该村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村民告诉记者。
记者探访事发现场,仍有血迹
11月25日,燕赵都市报记者来到事发现场。据了解,事发现场位于崔古庄村西北角处,这里多为当地村民的耕地。
据当地村民介绍,玲玲家到崔古庄村小学如果走大路需要绕整个村子才能到达,但如果走小路的话只有几百米的距离,这个过程需要穿过一片玉米地和树林。如今耕地上已没了农作物,只有没有叶子的几行树和零星干枯的玉米秸秆还矗立于此。因此,孩子们上学的这条小路显得格外荒凉。
玲玲家和就读学校分别位于两侧坡上,在走小路过程中玲玲需要下坡经过一片洼地再上坡才能到达学校。而悲剧正发生在地势较低的洼地。“其实玲玲母亲每天都送孩子们,看着孩子们快到学校门口的坡上才回家,当天就差一点,悲剧就发生了。”有村民告诉记者。
有村民告诉记者,玲玲被其中一条黑色恶犬咬伤后,被另一只黄色恶犬向西拖拽了50米左右,记者在现场看到还有残留的血迹。
据知情人告诉记者,伤人的两只恶犬是当地一名村民在家中喂养的两只牧羊犬,该村民事后称并不知两只恶犬已从家中跑出。目前,两只恶犬已被相关部门带走。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女童家属与养犬者双方正在进行协商。
此事发生后引起当地村民热议,多位接受采访的村民称,希望呼吁社会上养犬者对自己的养犬行为严加约束,尤其是饲养大型犬种的养犬者更要格外小心,不要等悲剧发生后再追悔莫及。
恶犬伤人甚至将人咬伤致死,狗主人该担何责?
11月26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表示,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振华说,若犬只饲养人已经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员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他认为,在本事件中,涉事犬只在一般行人会出入的公共地区突然出现,犬只饲养者显然未尽到对犬只合理的看管义务。而且犬只直接咬向行人,极大可能是没有给犬只配备头套的。因此,此事件中的犬只饲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谢律师提到,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是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谢律师表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犬只饲养者还应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表示,民事责任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根据现有报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等,不管由于什么原因致人损害,饲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邢鑫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养犬各地有招
广州:通过微信登记可领“犬只身份证”
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要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等。2018年2月,广州市公安局在其微信公众号推出“养犬服务”,犬主在微信上按照步骤上传指定信息,在警察核准相关信息后,通过微信缴费,第二天,养犬登记证就会经快递送上门。
深圳:公共场所划分养犬限制区
2018年11月30日,新版《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要求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并规定: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对伤人犬只由主管部门暂扣7日,进行医学观察。《条例》对公共场所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严格限制的场所;第二类是商业场所,由经营单位自己决定是否限制,如何限制;第三类是主管部门、社区管理单位根据需要设定限制的区域。
杭州:“不文明养犬”最高罚1万元
2018年,杭州在全市范围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的专项治理。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对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如果是无证犬,除了要没收犬只,罚款金额也比较高。如果是单位养犬,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养犬,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济南:实行养犬12分计分制
山东济南推行养犬计分制,遛狗不带链扣3分,扣满12分“吊销”狗证。2017年1月,济南组织志愿者研发出国内第一款养犬管理专业APP,一部手机就可以实现办证、年审、巡查、处罚考核等全部养犬管理工作。“养犬计分制”随着“犬只管理平台”APP一同上线,仅供公安系统内部使用,且已无偿提供给全国公安机关养犬管理部门使用并提供技术支持。
综合整理自 燕赵都市报 法制日报 广州日报 网络等
编辑 贺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