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二审法院查明医师无麻醉执业资格,判决加重医方担责比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参考鉴定意见的同时,也会考虑医方是否存在法律推定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最终确定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如下述案例中医方安排无麻醉执业资格的医师对患者进行全身麻醉,致患者损害的;二审法院认为考虑麻醉师不具备麻醉资格的情况下判决A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欠妥,结合案情综合考虑,二审法院判决A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
实务案例参考:王某等诉A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2年X月X日,彭某因病入住A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梗阻。两日后又诊断为卵巢囊肿。入院第四日上午,彭某在A医院进行全身麻醉卵巢囊肿切除手术,术后,彭某因大脑缺氧昏迷,××。在彭某昏迷时,A医院要求彭某出院,次月16日,A医院与彭某家属签订和解协议,约定A医院给付人民币212000元整(大写贰拾壹万贰仟元整)补偿款;患者家属承认自愿放弃对A医院的任何权利请求等内容。后彭某出院,出院被诊断为:1、××。2、左侧附件切除加阑尾切除术后。3、脑梗塞。出院后彭某又入多家医院就诊,直至2014年X月X日死亡。彭某去世后,其近亲属王某等人将A医院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鉴定意见为:“A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彭某目前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推断A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40-60%。”
一审法院认定A医院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中法院查明A医院未提供麻醉师郭某的执业医师资格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能否作为此医疗纠纷的终结,彭某的亲属能否向A医院主张权利的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是双方之间经过协商,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医疗纠纷和解协议》既然是一种民事合同,当然存在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患者彭某成为植物人状态,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医学专业经验,而患者彭某的亲属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医学专业经验,A医院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医学专业经验,故双方在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时,彭某的亲属在医学专业知识、医学专业经验方面明显处于劣势,故双方签订协议时显然有失公平,应该依法予以变更。故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此医疗纠纷的终结,患者彭某亲属在一年之内可以向A医院主张权利。
二、关于A医院在给予彭某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造成彭某成为植物人状态及最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从事麻醉专业的麻醉师必须具有麻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注册,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而本案证据显示,给予患者彭某做全身麻醉手术的医师郭某未通过麻醉专业考试,未通过麻醉专业注册,未获得麻醉执业医师资格,A医院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169号文,认为郭某系外科执业医师,具有外科专业,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那么郭某具有麻醉医师执业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根据鉴定意见,A医院在给彭某诊疗过程中,××人至病房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不符合医疗流程,导致发现患者异常情况不及时,和彭某目前的植物人状态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患者有损害,医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综上,A医院在与患者彭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彭某成为植物人状态及最后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在未充分考虑麻醉师不具备麻醉资格的情况下,推定医方诊疗行为不足的参与度为40%-60%,继而一审法院也在未考虑麻醉师不具备麻醉资格的情况下判决A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欠妥,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A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予以纠正。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二审法院推定A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为妥。
法院最终判决A医院赔偿王某等人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扣除A医院已支付的部分)。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